老人与公交的法律问题
来源:蔺存宝我写博客图个写字的痛快。 作者:蔺存宝我写博客图个写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媒体访谈 法槌回响 宝慧律师所 蔺存宝律师 老人与公交车 2016年3月20日,本所主任蔺存宝律师就老人与公交的法律问题作客“法槌回响”栏目。(图为录制现场) 如今,不少市民尤其是老人都会选择“公交出行”。在整个出行过程中,稍不注意就会遇上不少问题。本
媒体访谈 法槌回响 宝慧律师所 蔺存宝律师 老人与公交车 2016年3月20日,本所主任蔺存宝律师就老人与公交的法律问题作客“法槌回响”栏目。(图为录制现场) 如今,不少市民尤其是老人都会选择“公交出行”。在整个出行过程中,稍不注意就会遇上不少问题。本期“法槌回响”就列举了两起老人与公交产生的纠纷。 案例一:2015年2月9日下午1点左右,家住顺德陈村的廖姨在搭乘127路公交车的时候遇上意外,使得她如今只能依靠拐杖行走,起居生活十分不便。 据廖姨回忆,那天她打算乘坐127路公交车回家。在她往前车门走去的时候,与车后门突然冲下来的乘客阿敏(化名)相撞,导致她右股骨颈骨折,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不能达成调解,故廖姨一纸诉状将阿敏告上了法庭。 由于双方都不满判决结果,继续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阿敏认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廖姨在机动车道内追赶公交车,违反了公交车乘坐规则。廖姨存在全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上诉人廖姨的代理人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在公交车与公交站台之间需要留出名为“路肩”的安全缓冲空间,乘客允许在“路肩”上行走。根据事发视频显示,廖姨是在“路肩”上追赶公交车的,并非在机动车道内。因此,廖姨的行为并无不妥。相反,被上诉人占有更多的便利,需要承担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 那么廖姨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交车乘坐规则?阿敏又是否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呢? 本所主任蔺存宝律师表示,廖姨是否有过错,首先得考察她候车的地点和方式。在本案中,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第一,廖姨候车的地点不是在规定的站台上;第二,廖姨候车的方式是在追赶机动车的过程中。因此,她需承担较大责任。 案例二:2014年3月1日早上10点左右,阿英(化名)的父母在乘坐127路公交车时遇上司机紧急刹车,跌倒在地。阿英的妈妈在跌倒后完全起不来,后被诊断为腿骨粉碎性骨折,属于九级伤残。由于公交司机逃避责任,不肯接受调解,阿英一家把公交司机及公交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阿英一家根据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近68万元的赔偿诉求,其中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近50万元。不过公交司机一方对原告所依据的法律提出了质疑,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删除“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这一赔偿项目。那么对于本案,应当适用旧版“消法”还是新版“消法”呢? 本所主任蔺存宝律师表示,新的“消法”关于赔偿项目的界定与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些法律法规的赔偿项目的界定更一致了。适用新法既符合法理的规定,又符合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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