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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真的案多人少吗?_李再昂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琅嬛寻梦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8
摘要:相对于企业而言,各级司法机关都要严格按照政法编制的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包括各个科室配备多少人员,都有一定的标准。在具体办案工作中,一般也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自己职责范围以外的事情,往往是自家扫取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因此,有的办案部门

相对于企业而言,各级司法机关都要严格按照政法编制的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包括各个科室配备多少人员,都有一定的标准。在具体办案工作中,一般也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自己职责范围以外的事情,往往是自家扫取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因此,有的办案部门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有的科室却是门前冷落鞍马稀,相当的清闲自在。

对于一个有87名干警的县级检察院来说,在一年之中办理503件审查逮捕案件,541件审查起诉案件,看起来案件也不算少。若是院内有一半干警办理此类案件的话,40人办理1000件,平均每人办理25件。一名干警每个月办理两件,应该也算不上超负荷状态,除非每件都是重大案件。而在现实中,到底有多少人参与办理此类案件呢?或许10余上下,或许20人左右,这样每人每月要办理4-8件,自然是案多人少

或许有人要问,检察院的人并不少,为什么办理此类案件的人那么少呢?这就和行政化的管理体制有很大的关系。国家根据管理社会的需要,设立了相当多的机关。为了方便管理,对各个机关的职责,乃至具体科室人员的配备,都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就会出现各自为战的现象,自己干好分内的工作就行了。至于别人的工作忙不忙,和自己没有太大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真的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若是在部队,或者在医院,一般不大出现这种情况。部队的总体统筹是比较强的,在作战时,战略要地都要派重兵把守。而兵力过于分散的话,只能让敌人分割包围,各个击破。如果是武警执勤,根据警卫目标情况,大体上也是如此配备兵力。无论哪个医院,都受一定的经济效益支配,那个科看病的人多一些,那个科的医生也就会多一些。除非专业医院,没有多少家医院有一半是妇产科医生。

司法机关总是反映案多人少,为什么这个问题总是得不到解决呢?是不是司法机关其他人员就不懂法律业务呢?不懂法律的人确实有,但一般不会太多。他们不参与办案,不是业务能力的问题,而是科室职责的限制。所以才会产生一个87个人的检察院,至少有50人从事业务工作,可是每年办理1000余件案件,却只有10来人办理的奇怪现象。这种案多人少的现象,是具体参与办案的人少,并不是司法机关的人少。如果仍要强调办案人少的话,只能说司法机关人员分配不合理而已。有相当多其他科室干警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要解决此类问题,就一定要打破各自为战的局面。即便是反贪局的干警,只要手头没有工作,也要干其它科室的工作。87个人的检察院,一般应有20名左右反贪干警,一年不过办10余件案子。办案多少暂且不说,最主要的是这些干警,一年之中,将近半年都处于赋闲状态。他们在办案之余,也许在寻找案源,也许在等待战机,总之是以逸待劳。这种工作方式,和农村种地忙半年,闲半年,倒有几分相似。有没有必要把这么多的正规军,总是放在随机性的工作上,是值得考虑的。对于县级检察院的反贪工作,只要有6-8名精锐骨干,再有几名可以随时抽调的辅助人员,完成工作应该绰绰有余。而把十几名人员完全固定在反贪部门,实在是对人员的极大浪费。

假如其它部门工作也不太忙的话,某些部门多几名干警未尝不可。可是,一边公诉、侦监案多人少,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一边反贪、反渎整天简直有些无所事事。最主要的是,这种工作模式恐怕也不是一天两天了。这么长时间,为什么就改变不了,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说出来,大家都有难言之隐,可是这么拖下去,问题就能解决吗?上级司法机关大约总会从管理的角度出发,至于具体的办案辛苦,他们是无暇于顾的。下级司法机关虽然知道办案很累,但对上级的规章制度即便有意见,也是有口难言。一些办案人员可以说日夜操劳,但也只能无怨无悔。在他们的人生面前,实在没有多少条阳光大道。自己工作虽然辛苦一些,但比常年妻离子散的农民工,还是要好一些。

这种几乎绝对式的各自为战管理模式,可以说严重制约了司法机关的发展,对干警个人的发展也极其不利。如果一个县级检察院的侦监部门只有两名干警,仅仅是案件就足够他们疲于奔命了。在这种情况下,又如何提高办案质量,此其一。在一个县级检察院内,一般有50名左右干警。把干警几乎完全固定在某个职位上,又如何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又焉知别人是否更适合某项工作,此其二。在工作中过于注重论资排辈,而不是仅仅在待遇方面照顾老干警,致使不能人尽其用,此其三。过于注重检察院内部人员的稳定,不但与律师、其他司法人员不存在交流,甚至上下级院也没有人员交流,即使有些司法单位的办案工作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此其四。种种弊病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把司法机关仅仅作为维护社会的工具,没有认识到办案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即使发生了大量的冤案,此其五。建设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尚且不能解决,又如何能在办案中保护好当事人的权利,此其六。案多人少的深层原因,是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只有理清政府权力和司法工作的关系,才能真正解决好案多人少的问题,而这方面的问题举步维艰,此其七。

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看似简单的案多人少问题,解决起来却决非易事。可是无法司法工作,还是个人权利保障,以及经济发展,都在推动这项工作向前发展。司法改革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与社会相适应。因此,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绝对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在不断地调整政府权力、经济利益、个人权利的过程中,才能得出较好的结果。

责任编辑:琅嬛寻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