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取证到何种程序认定有罪,存在空间。传销犯罪往往涉及面广、跨地域、多证人特点,有的是美好有前景项目,很多人员内心上是同意加入到行业中来的。这样,导致侦查部门取证不配合特点,也使得侦查人员不完整取证。例如:发展人为了做大业绩,存在“人员虚报”情况,实则是找了多个亲戚朋友挂下名下,被发展人不知情。但侦查部门却没有一对一对应取证,最终也定罪量刑了。 9、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传销故意,缺乏立法依据。有些行为人经人介绍即加入到网络框架中去,介绍两人加入后就退出,再也没有参加组织的活动;有的行为人被邀请到了北京,到了全国人民大会堂、进了全国政协会议厅等,甚至有些较高层领导人都有参加的会议和活动中去,这样,让一个普通老百姓怎么能相信和判断出这类行为,和参加的企业就是传销行为和传销组织,这足以说明他的主观上是没有传销之主观故意的。但是,我们国家的立法上,对些块又没有明确解释。也没有一个相应部门先行调查或作出过传销的书面警告等,就由公安机关直接将人抓获,并刑事拘留起来,之后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辩护人多次提出行为人无主观故意,存在观点争议不一。这足以说明,对于打击传销犯罪还存在立法上不足的。 10、不能一味强调打击犯罪,降低追诉门槛,而抑制了经济发展。不能让法律成了阻碍市场经济原本应有活力特性“创新”的绊脚石。市场经济的发展,创新本应就具备“包容”特性的,这特性允许伴随一定的市场风险,而风险是可以通过事后打击来引导、评估和减轻他的影响值的。 说明:江西萍乡付某某等六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由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组团进入萍乡进行辩护。自2016年7月初,介入案件辩护以后,经律师多次会见,作必要调查了解和取证,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文书,与有关部门保持有效沟通、交流等,先后取得了1人取保,2人不诉,显有成效的辩护成果。(该案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江西卫视》等新闻媒体广泛登载)。以上为案件辩护人,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对该罪辩护实务中的一些体会,整理出来的部分文字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