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理论刑法学教科书基本上都是作者独著,且其中三本(套)都出自清华大学法学院。唯一例外的是陈兴良主编了全面采用新理论的《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新理论刑法学教科书的作者都来自北京地区的法学院,京外地区的法学院尚无人独著新理论刑法学教科书。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几年来司法考试刑法部分采用新理论,且有逐年深入的趋势。由此,法学院的刑法学日常教学似乎与司法考试背道而驰。 二、刑法学教科书的理论分野 刑法学教科书的理论分野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传统理论与新理论的分野;二是新理论内部的分野。传统理论内部虽然也有差异,但只是涉及一些具体问题,而不是整体性的差异。 (一)传统理论与新理论的分野 传统理论刑法学教科书在犯罪论部分采用“四要件理论”,即犯罪的成立需要满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且四个要件是平行的关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新理论刑法学教科书虽然犯罪论体系存在差异,但都是以德日刑法学理论为基础进行改良;虽然有“三阶层”和“两阶层”的分歧,但都认为犯罪的成立要件之间存在前后递进的逻辑顺序,是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从而从根本上区别与传统的平面式的犯罪论体系。 (二)新理论内部的分野 新理论刑法学教科书要么全面采用德日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的成立需要依次满足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层次的要件(陈兴良);要么采用改良的德日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不法、有责两个层次的要件(张明楷):要么认为犯罪的成立需要满足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犯罪排除事由、客观处罚条件(周光权);要么认为犯罪的成立需要满足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犯罪构成主观要件(黎宏),对传统理论进行改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明楷和周光权在都坚持客观违法性论的前提下,分别旗帜鲜明地主张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这在整体上比较“和气”的国内刑法学界算是比较难得一见的学术现象。 三、刑法学教科书存在的不足 (一)形式方面的不足 1、刑法案例缺失 绝大多数的刑法学教科书中都没有穿插刑法案例,通篇都是理论的阐述。即使有案例也是极为简单的案例,且是作者为证明或阐述某一观点所“编”的例子,不是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刑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部门法学,缺乏案例的纯理论叙说难以承担起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应有使命。 2、刑法法条缺失 刑法总则条文数量有限,几乎每一条都能在刑法学总论部分得以体现。刑法分则条文数量庞杂,同时司法解释众多,如果不清晰地列明刑法条文,容易导致学生混淆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毕竟两者的法律效力存在差异;也可能导致对刑法条文的不重视,任由思维的跳跃,忘记了刑法解释是“带着镣铐的跳舞”。 3、延伸阅读指引缺失 刑法学理论宏大,著作浩如烟海。对于一个刑法学初学者,如果没有必要的阅读指引,难免不知所措,甚至走弯路。刑法学教科书理应承担指路人的角色,在每部分提供必要的延伸阅读指引。 (二)内容方面的不足 1、内容同质化严重 很多刑法学教科书的内容几乎没有区别,重复建设严重。除总论部分略有细小差异外,各论部分几乎清一色的汇编刑法司法解释。 2、刑法学各论过于“全面” 在日常学习教学中,无论学生还是老师时间都有限。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频率也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对刑法分则的罪名进行取舍,详细阐述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易发罪名,以及在刑法学理论上比较重要的罪名。其他的罪名留给学生自己学习,毕竟学习方法是相通的。对于已经成年的法学专业学生,刑法学教科书无需提供“母爱式的无微不至的关怀”。 2、刑法学各论过于“鸡肋” 大多数的刑法学教科书各论部分一定程度上是刑法司法解释汇编,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刑法学教科书的修订基本上与刑法的修正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同步,极少能对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前瞻性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每当遇到新型案件而求助于刑法学教科书时,绝大多数时候都失望而归。在这方面,张明楷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是个难得的例外。 3、刑法学总论与各论一定程度上存在脱节。 4、立法论与解释论区分不清。 5、理论深度欠缺,论证乏力,甚至以引证代替论证。 6、司法实践本土经验的介绍难见踪影。 由于时间、篇幅有限,第3-6点不具体展开,留待以后详细论述。 四、刑法学教科书现状的评析 (一)刑法学教科书定位模糊 在许多刑法学教科书中经常能看到这样一句话:“本书适合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以及司法工作者、法律从业者和广大司法考试应考者使用。”由此看来,似乎一本刑法学教科书就可以“包打天下“,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这恰恰反映了刑法学教科书定位模糊,在司法技能培养和学术训练两者之间如何侧重骑墙,最终以“大杂烩”的方式“兼容并包”。 (二)刑法学整体研究深度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