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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客观论的反思的澄清性反思(之二):澄清_四友杂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四友杂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7
摘要:在朱律师展示的立场中,实际上他还提到过一种论证来支持价值主观主义。当时正是人们在争议毛的功过得失,而一方是无比崇拜,而另一方则是无比谴责。朱律师认为我们应该支持价值主观主义,否则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

   在朱律师展示的立场中,实际上他还提到过一种论证来支持价值主观主义。当时正是人们在争议毛的功过得失,而一方是无比崇拜,而另一方则是无比谴责。朱律师认为我们应该支持价值主观主义,否则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会引发严重的后果,再现阶级斗争。尽管朱律师的这种论证有点简单,但其背后实际上有一个更有力的考虑,那就是价值主观主义支持宽容。然而,朱律师的这种论证有严重的问题。在有关毛的功过得失的评价中,无论是哪方赢了,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以阶级斗争来解决。这里涉及到我们如何对待持有错误价值的人,很显然,这里的对待方式有无数种,这得取决于我们拥有什么样的客观价值,但以肉体消灭或阶级斗争显然不是好的方式,更不是必然的方式至于价值主观主义或相对主义与宽容支持关系,哲学界有很多论证表示这种关系并不成立。不仅如此,价值主观主义更有可能导向朱律师所关注的严重后果。如果价值是主观主义的,而且某人接受的价值观是:你只能相信我相信的,所谓的信我的,我让你得永生,不信我的,我帮你下地狱;那么,这种价值主观主义更容易导向斗争,并且可能是肉体消灭的斗争。

3 搞反的立场

   正是由于上面提到的几种问题,因此,尽管朱律师如此坚定地认可价值主观主义,但如果我们澄清其思想,我觉得他实际上是反对价值主观主义的。他把理学当作价值客观主义的代表,同时他也把心学当做价值主观主义的代表。然而,“心”学这里他再次犯有概念混淆。例如,他说心学主要就是直觉主义,相信自己的直觉判断,为直觉正名估且不论朱律师对心学的解释正确与否(因为我不懂),但这里的心学主要是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它跟价值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完全是两码事。直觉主义者究竟是客观主义者还是主观主义者,这取决于他直觉到的内容而不是直觉本身。实际上,这种混淆也体现在我们对于心外无理的诠释。因为心外无理可以看作是认识论的,也就是只有我们的心才能认识到外在的理,由此心就是我们可以认识到理的工具。如果心学做此解释,那么它与价值客观主义就没有任何直接或必然的冲突。但心外无理还可以看作是本体论的命题,也就是所谓的理乃心造。然而,这里有个关键问题:用的时候,是否是可以随心所欲地造,想怎么造就怎么造,还是要受到外在的约束与限制。

如果是第一种诠释,那么心学显然是支持价值主观主义的。但这样一来,所谓的良知就不知所谓了。因为没有外在的标准,也许这种良知就是在纯形式意义上讲的,也就是发自内心的真实看法与观点,但对于看法与观点的内容没有任何限制。由此一来,直接的后果就是,我们如何保证不同人的造的是一样的。当不同的人造的不同时,我们如何办。比如,希特勒发自内心的认为,要消灭所有犹太人,从纯形式的意义上讲,这就是他的良知。不仅如此,如果坚持这种形式的良知,也就是朱律师所坚持的,那么他后面的很多话就无法这样说了。比如理学尽头是心学,我们才能在坚持自己意见的时候,尊重别人的选择。尊重别人的选择是否有客观的价值,如果有些人发自内心真诚地认为男尊女卑,也就是只拥有纯形式的良知,那么对他来说,,女性在很多事情上就根本没资格做出选择,何谈要尊重女性的选择。不仅如此,朱律师还做了这样的总结:总之,法治事业不仅仅是规则的事业,更主要是人心的事业,任何规则必须适应多数人的人心;否则,欲速则不达,好心干坏事。假如有专制君主发自内心认为,他就是天之子,天下人皆是他的私有财产,那么法治事业变变成了他的金口玉言事业,那么他为什么要适应多数人的人心呢?而且,如果没有外在的客观价值,我们如何保证多数人的人心是一样的呢?不仅如此,朱律师的好心干坏事显然承认了事情好坏是有客观标准的,因此就需要预设客观的价值,否则哪有真正意义上的好坏可言呢?从朱律师在具体问题上的结论与看法,我觉得朱律师不大可能接受价值主观主义的这些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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