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4-17日,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了春季刑事审判培训班在三明中院大会议室举行,来自三明地区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共170人参加了培训。我院教师吴情树副教授应邀为培训班授课,主要讲《刑法适用中相关范畴的关系》和《<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适用》两个专题。据悉,本次培训班共邀请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秦传熙法官、三明学院副院长、厦门大学法学院陈晓明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等多名院外专家、学者参与授课。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我院的共建单位,双方合作紧密,曾多次来我院举办不同形式的培训班,我院教师也多次到三明为当地法官授课,扩大了我院在闽西的影响力。 附:三明法官咨询我的几个案例 1、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商议到某网吧盗窃手机,其中,由丁负责驾车接送,商议中,甲买了三把菜刀,说用于在盗窃的过程中,如果被发现,可以用于防身和威胁失主而便于逃脱,乙和丙认同并各拿一把菜刀藏于身上。甲、乙、丙三人乘车到某网吧门口,丙从边门进入网吧,甲乙从正门进入网吧,并将零钱丢于失主王某所坐的座椅边,并以失主掉钱提醒失主而转移失主的注意。甲、乙乘机盗走失主的手机。丙见甲、乙二人在欲从正门离开时,失主发现甲、乙盗了手机,便追向甲、乙,甲、乙在网吧门外,见失主追来,即亮出菜刀威胁,从而得以逃离。回到车上,还告诉了丙、丁用菜刀威胁而得以脱逃的过程。事后,其所盗手机贱卖的所得价款也有分给丙、丁二人。 问题:在本案的处理上,毫无疑问,甲、乙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转化型的抢劫罪,那么,丙丁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是否要以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来认定丙、丁的行为?尤其是丁没有表示认同,也没有拿菜刀,只是负责接送,是否也可以认定为转化型的抢劫罪呢? 2、案情:吴某用本人身份证向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后通过他人伪造车辆行驶证,并自己伪造了车辆质押协议,谎称系他人抵押给自己,吴某将伪造的材料及车辆交付给他人并借款,后租赁公司发现后报案,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后发还。 问题:吴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3、甲无证驾驶发生单方的交通事故,导致本人受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