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从2011年开始担任硕士生导师以来,先后指导了52位硕士研究生,真可谓硕士培养“大跃进”,其中,8位刑法硕士研究生,12位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32位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目前,已经毕业的刑法硕士4位,全日制法律硕士7位,在职法律硕士22位 。目前,我指导的研究生多了,许多活动就要有规矩和规则,例如,有时候我请吃饭或者学生请吃饭,其他学生就不能参加,于是,我就委托学生起草一个规则,以便大家遵守,违者,就必须请大家吃饭,以增加本门聚餐的机会。
第一条 本门师训: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本门追求:热爱刑法学,追求法治理想,力争做一个优秀的刑法学人。
第二条 本门导师和弟子在校期间的学习上,务必遵守下列规定: 1、凡由导师组织的或者法学院主办的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学学科的学术报告、学术会议以及其他需要研究生集体参与的学术活动,除不可抗力者外,门下众弟子务必到场学习。否则,应当一个月内,上交一篇由导师指定的专业书籍的读后感。(字数不低于三千字) 2、凡每届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论文答辩(含预答辩)等相关毕业论文事宜,除不可抗力者外,门下众弟子务必到场学习观摩。否则,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一篇由导师指定的专业书籍的读后感。(字数不低于三千字)
第三条 本门导师和弟子在校期间的生活上,务必遵守下列规定: 1、凡本门导师和门下众弟子,如有以下喜事者,皆要宴请本门师生一次:①获得国家级资格证书或者晋升职称者;②男女朋友宣布相恋者;③男女宣布订婚者;④男女宣布结婚者;⑤男女喜得贵子(女)者;⑥出国留学深造者;⑦读博升学者;⑧其他值得庆贺事宜者。其中,②男女朋友宣布相恋者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凡由导师宴请的或者门下弟子宴请的师门宴,除不可抗力者外,皆要准时列席参加。失约而不参与者,应当在一个月内,主动宴请本门师生一次。 3、凡由导师组织的或者各位弟子协商的外出游玩活动,除不可抗力者外,门下众弟子皆要参加。如不能参加者,应为该次活动提供经费赞助100元或者供应价值相当的物资,但连续不能超过两次。
第四条 本门众弟子开学到校或者放假离校或者其他原因离校者,必须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导师,不告知者,应当在到校后一个月内,主动宴请本门师生一次。
第五条 凡是本门导师或者弟子违反上述规定而需数次宴请者,不得合并或者累计计算一次,而应分开单独宴请;上述宴请者需要提前五日在本门微信群发布宴请通知,以便导师和各位弟子提前做好准备。
第六条 本门众多弟子在学习和生活上应相互协助,相互鼓励,团结互爱。凡是有遇到困难者,均可以向导师或者其他弟子寻求帮助,导师或者其他弟子在接到请求后应该尽快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七条 本规约适用于本门导师及其指导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本规约经众多弟子民主讨论通过后,于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施行。本规约条文有歧义而需要解释或者补充者,由本门导师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解释或者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