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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高等教育法学生部分内容规定的一点闲思_竹林清吟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1
摘要:对 中国高等教育法学生部分内容规定的一点闲思 竹林清吟 因为研究的缘故,翻检中国的高等教育法发现,涉及学生部分,是以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的思维来进行规范,甚至是把学生看作客体,着重强调学生的服从、遵守,涉及学生权益的内容非常稀少而且单薄模糊

中国高等教育法学生部分内容定的一点闲思

竹林清吟


   因为研究的缘故,翻检中国高等教育法发现,涉及学生部分,是以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的思维来进行规范,甚至是把学生看作客体,着重强调学生的服从、遵守,涉及学生权益的内容非常稀少而且单薄模糊。若有,也是以“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等不确定语言进行概括。该法规定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但对于学生团体在大学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权利义务如何则语焉不详。字里行间透露出深深的不信任与忌惮。本来,学生团体作为学生的自治组织,可以在学生正当权益维护、促进大学内部治理优化方面发挥出“正能量”效应。但目前的规定,让人感到,高等教育法对于学生团体,还是从隐晦、负面的角度对待。这无疑是很大的遗憾。而在实践中,校内的学生团体基本无法成为或承担利益表达的责任主体,自治程度低或压根就没有,自主性方面差,学校对学生团体重视领导和管理,有些成为学校的一个“工作部门”,其自治性受到极大压制和束缚。很多学生团体其实沦为脱离广大学生群体的官僚组织,缺乏正当性与号召力,其存在本身,也多是象征和符号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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