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执行法律。法律是自由的限定不仅仅是对普通社会成员而言的,更是针对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因为,公共权力自从产生之后,在保障自由的同时,由于掌握运用权力者人性不足的使然,也具有任意自由扩张自身的力量、损害自由的绝对趋势。在极为严重的时候,甚至可以发生借用维护公平正义的名义,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径。这并非夸大其词,因为现实已经发生了此类严重的问题,呼格吉勒图、聂树斌被冤杀就是两个典型的案例。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个案,然而,难道我们允许代表正义的机关出现如此剥夺生命权利的行为吗?“为了维护自由,政府是需要的,但为了将统治者控制在保护人权的宪法秩序范围以内,对其强有力的限制也是需要的。”因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代法治理论都一致公认,法律不只是关于权力的委托协议,更是对权力限制的禁令。自由的保障就是权力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切实地履行职责。权力绝不能过于热心——无论动机如何纯正用心何等良苦,恣意干预社会生活,做了本不该做的事情。因为,这样一来必定会对权利造成侵犯。比如警察侵入私宅查处夫妻观看黄碟,便是对公民住宅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当然,权力也不能懈怠,养尊处优,失职渎职,对自由存在的状况不管不问,致使失序的社会减少了自由的空间。其实,无论是权力的滥作为还是权力的不作为,都会酿成这样的后果。理想中的权力不要多——不是越多越好,也不能少——也不是越少越好,能够恰如其分地为限定和促进自由,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就是说,权力必须严格执行法律,不越位,也不缺位。正如一汪清水充满了一个池塘,给人间带来美景,不然,满则溢,少则旱,都是不好的现象。比如说,我们不能因为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而无视对犯罪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成为一个追诉狂。任何来自于狂热激情的任意执法,给自由的戕害绝不亚于犯罪人对社会的侵害。当然,我们也不能碍于犯罪人所拥有的这样那样的权利,而束手束脚,不去积极主动地办好案件,酿成放纵犯罪的后果。这种对犯罪的宽容,无疑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极大伤害。要防止产生这两种偏向,权力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做到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唯有如此,才能保障和促进自由。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是关于现实的自由尺度的反映,具有保障和促进自由的功效。因此,应当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在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下,科学立法,并严格地加以执行。唯有如此,才能有效保障人民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发展,推动历史的进步,不断使我们这个古老的民族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 恩格斯:《反杜林论》,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111页。 (英)洛克著:《人类理解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52—253页。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4页。 (美)罗·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6页。 梁启超著:《饮冰室传集之四·新民说》,中华书局1943年版,第45页。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26页。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6页。 美国最高法院助理法官、费城学院法学教授詹姆士·威尔逊语,摘自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6页。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88页。 (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著:《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王丽芝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0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