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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之二(莱昂斯论哈特的观点)_四友杂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四友杂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2
摘要:哈特遵循古老传统,把正义看作是“类似情形类似处理”的问题。 但这需要解释。有无数方式把情形归为类似的或不类似的,因为任何一组集合都共享一些特征,而不共享另一些特征。因此,哈特说,“类似情形类似处理”这个最低的规训( bare precepts ),必须

哈特遵循古老传统,把正义看作是“类似情形类似处理”的问题。但这需要解释。有无数方式把情形归为类似的或不类似的,因为任何一组集合都共享一些特征,而不共享另一些特征。因此,哈特说,“类似情形类似处理”这个最低的规训(bare precepts),必须补充一种准则,它决定情形是相似还是相异。

我们还能够走得更远。对于我们所确立情形簇中的那些情形,我们如何处理也是有影响的;例如,79我们是回报乐善好施者并且惩罚强奸者,还是相反。正义观念不仅要求情形的归类方式,还要求对相应处理提供指导。

人们持有的正义观念各有不同,由此,情形的何种相似与相异在道德上有关,各种不同情形应如何处理,各人对此所见各异。如果存在可靠的正义原则,那么并非一切都行。就情形的归类和处理而言,有些方式是正义的,另一些则不是。

哈特讨论了正义问题会出现的两种一般语境。对应于“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这一常见区分,我们既判断法律本身的正义,还判断法律适用的正义。我们在此主要关注哈特正义理论的“程序”方面:这部分关注法律适用于特定案件的正义,或说法律的执行正义。

哈特讨论法律本身之正义时,拒绝了“正义相当于服从法律”这一不可行的观念。哈特表示,我们可以明智地判断法律为不正义的,有时候我们还能可靠地这样做。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希望从正义观点来评价法律的人,就必须诉诸于法律并不自动地尊重的那些标准。哈特假定这些标准必须独立于法律,这是非常可行的。如果法律以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方式在人与人之间做出区分,比如黑人得到的尊重比白人少,那么我们就把它判断成不正义的。

然而,哈特相信,对于把法律适用于特定案件之正义而言,这并不成立。那么,法律就提供了恰当的基础来决定,哪些案件要相似地处理,哪些案件要相异地处理,以及要如何处理。哈特的程序正义观念是这样的:(只要有可能)它要求严格服从法律。

哈特的程序正义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严格服从法律的标准。这个观念在80法律理论内是随处可见的,本身就有权值得讨论。哈特立场的另一部分是,这个正义原则可以从法律概念本身中提取出来。因为这相当于主张在法律与道德原则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所以这可以归为某种形式的“自然法”。无论如何,许多法律理论者看来与哈特一样,认为从法律概念中,至少在“把类似情形类似处理”这一观念适用于程序正义的语境中,能推出这样一个原则。哈特理论的这一方面值得仔细的审视。这还有助于解释,哈特和其他人如何理解法律的执行正义原则。

严格服从的标准蕴含着,如果因官员没有以法律规定的那种方式处理案件,因此其行动不在法律之内,故其行动是不正义的。但这必定是有条件的。正如哈特和其他人所承认的,正义不仅关注法律的执行,还关注法律本身。有些原则可以用来判断法律,可能以下述方式与官员行动相关。法律若是正义的,就很可能蕴含着很强的道德理由来尊重它。法律若是不正义的,就很可能蕴含着很强的道德理由不尊重它。法律之不义若足够严重,从道德观点看,违背它就是能得到辩护的——甚至也许是被要求的。但严格服从标准要求忠实于法律,至少对负责适用它的官员来说是如此。因为严格服从标准不需要被认为是“绝对的”,所以它与“道德可以允许甚至要求背离法律”这一观念是相容的。严格服从标准可以被压倒。然而,个人若把严格服从标准称为正义原则,则意味着背离法律必须得到辩护,并且仅仅在例外的环境下,由强有力的道德考虑才能得到辩护。不仅如此,这个标准对于评价官员的行动若有任何影响,就必须能够压倒相冲突的道德考虑。它若有道德杀伤力就必定蕴含着,至少综合来看,正义有时候要求官员服从法律,81即使这个法律是不正义的,或者在道德上是有缺陷的

程序正义的一般性观念和哈特对它的解释援引了这个重要观察:不正义不仅仅可以由遵从法律,还可以通过不公平地适用法律而产生。考虑“要求黑人使用分离的公共设施”这一法律。无论如何,因为为黑人提供的公共设施比为白人提供的要差,这种隔离表达了对黑人低劣于白人这个观念的官方接受,因此这个法律是不正义的。假定黑人因为使用了为白人准备的浴室,据此法律而被判有罪。由于法律歧视黑人,这种适用就相当于一种不正义。然而这个不正义还可以由该法律适用到特定情形的某种方式而加倍严重。这个被判有罪的黑人也许受到了不同寻常的严酷处置。他因此受到了额外的惩罚,相应地就有两个抱怨的根据:一是因处于歧视性规则之下受罚之不正义,另一是按照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根据选出受到特别坏的处置。

类似这样的例子支持这样的观念:不正义不仅仅可以由法律本身所产生,还可以由适用它们的方式所产生。按照哈特的程序正义理论,它们涉及到道德原则的冲突。如果强行不正义的法律,那就是行不义之举。但是,按照严格服从的标准,如果强行这个法律,那么也是行不义之举。我们在这样的情形中可以看到官员所面临的道德困境。无论个人如何决定,都会行不义之举。从道德观点而不是法律观点来看,法官或其他官员没有遵从法律能够得到辩护,这是可能的。按照哈特的观点,如果遵从法律产生的不正义比背离法律产生的不正义要更坏,那么情形很可能就是这样。

我将论证严格服从标准是错误的,还将进一步表明,为什么与之类似的东西在有些情形中能够为真,尽管不是在所有情形中。但是首先我得解释,严格服从标准为什么是如此的严格。

82哈特和支持这个标准的其他人明显相信,这个原则能够普遍地适用。我并不是意指他们把它看作“绝对的”,看作总是超越其他道德考虑的。如我们已经见到的,他们若考虑法律本身的不正义,就能允许这个原则某些时候被打破,以避免遵从那个法律产生更坏的不正义。但是他们相信官员只要未能遵从要负责执行的法律,就违背了一种正义原则。对此原则的适用再没有规定任何其他条件。

这大大超越了这个观念,即法律适用的正义多少有点独立于法律本身的正义。例如,像隔离案件的例子中,我们能够看到,不仅仅不公平地适用法律会产生不正义,遵从法律也同样会产生不正义。然而,这并不意指,负责执行法律的官员对法律的每个背离都是一种不正义,是破坏一个可靠的道德原则,尽管哈特和其他人的理论蕴含着这点。现在我们来看看这是如何出现的。

责任编辑:四友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