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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之二(莱昂斯论哈特的观点)_四友杂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四友杂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2
摘要:为了检验这样一种主张,我们必须考虑它在其他情形中的蕴含,在那儿,我们的判断不会受到这种假设的微妙影响,即作为一个整体体系之道德特征的假设。以提出的这种方式论证蕴含着,如果纳粹政体之下的德国官员不遵从

为了检验这样一种主张,我们必须考虑它在其他情形中的蕴含,在那儿,我们的判断不会受到这种假设的微妙影响,即作为一个整体体系之道德特征的假设。以提出的这种方式论证蕴含着,如果纳粹政体之下的德国官员不遵从他负责执行的那种法律,成功地从灭绝营中挽救了一个犹太人,那么他就对其他那些已经被判决处死的人行了不义之举。我根本看不到这种判断的可行性。

这个论证并不是用来表明,只要法律有道德缺陷,官员就应该总是违反它。其意义在于,法律执行中的正义这个问题,比严格服从标准所认为的要复杂得多。正如对其他的义务有限制一样,忠诚于法律的义务也有着道德限制——这些限制取决于法律的道德性质、其社会历史、当前环境和适用它的后果。

哈特将法律适用到特定案件的正义理论,有个重要的方面为我们的讨论所忽略。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有待适用的法律是没有问题的——它为官员的决策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只要情况是如此,则哈特的理论就具有我们所考虑的那种蕴含。但情况并不总是如此。当法律不清楚时,哈特理论具有的蕴含就大不一样。

我们再看哈特所说的:“将法律公正地适用于不同的案件不过就是严肃地对待这个主张,即在不同案件中有待适用的东西是相同的一般规则,不带偏见、利益或反复无常”。哈特以各种方式表明,正义不仅仅要求遵从法律,还有更多的东西——要不偏不倚地适用它。

如果法律的意义清晰、确定且无争议,那么它为官员决策提供了充分的指导,因为在法律内只有一种行动方式,就是要遵从法律的指令。如果适用于一个案件的所有法律都告诉法官,他必须做出有利于A而不是B的判决,那么他能够忠诚于法律的唯一方式是做出有利于A的判决。在此种案件中,仅仅当一个法官并非不偏不倚而妨碍其遵从法律时,不偏不倚的要求才是相关的。除了法律本身所能提供的东西之外,不偏不倚要求对判决不能提供任何指导。当法律是清楚的时候,它必须得到遵从。任何可能使法官偏离遵从法律的东西,都可以基于如偏见或成见等相同的根据而受到谴责。这一点反映在哈特对这个观点的表述之中。

然而,哈特表明,在其他情形中,不偏不倚则要起更大的作用。当法律不清晰时,法官不能简单地遵从法律,而是必须超越它。那么不偏不倚的要求就不仅仅是作为一个消极约束起作用,还要对负责任的司法判决提供更为实质性的指导。


Hart, Concept, pp. 155-7; 也可参见 “Positivism”, sec. V

Hart, Concept, pp. 156-7

Hart, “Positivism”, p. 624

摘自:《伦理学与法治》 第二章 “严格服从”一节

责任编辑:四友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