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姜杰律师:公证遗嘱效力认定属于案件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_姜杰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姜杰律师 法律博客 1880109995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9
摘要:2、遗嘱人LDG患有老年性精神病(老年性痴呆的一种)是遗嘱人病历诊断的记载,痴呆病人为无形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律规定的,并非上诉人单方认定,也并非仅凭用药认定。认定痴呆病人为无行为能为人或限制行为

  2、遗嘱人LDG患有老年性精神病(老年性痴呆的一种)是遗嘱人病历诊断的记载,痴呆病人为无形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律规定的,并非上诉人单方认定,也并非仅凭用药认定。认定痴呆病人为无行为能为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是必须依据司法鉴定,也可以依据医院诊断作出认定。

  (1)在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第4页)《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住院病案副页》(病历第22页)中,明确记载着“诊断:老年性精神病”(二审新提交病历最后一页与一审提交证据二第4页相同),此记载时间复印的病历看不清,但此病例是连续记载的,可以看出诊断为老年性精神病的时间是在2008年11月7日至2008年11月17日之间,也就是说,在2008年11月17日之前遗嘱人就已被明确诊断为老年性精神病(老年痴呆症的一种)。

  (2)本次提交的12页领药单(一审提交3页)所记载的药品富马酸喹硫平片(思瑞康)、盐酸多奈哌齐(安理申)与病历中用药记录及长期医嘱相符,可以证明遗嘱人自2008年5月即已患有老年痴呆症。

  据这十二页领药单记载遗嘱人从2008年5月份就开始服用这些治疗老年性精神病(老年性痴呆)的药物。

  在《富马酸喹硫平片说明书》中该药的适应症为“富马酸奎硫平片适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和“富马酸奎硫平片适用于治疗双向情感障碍的躁狂发作”,病历中并没有遗嘱人患有双向情感障碍的诊断,只有老年性精神病诊断,因此该药是治疗遗嘱人老年性精神病的药物。(精神分裂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重性精神病)

  在《盐酸多奈哌齐片说明书》中该药的适应症为“轻度或中度阿尔茨海默病症状的治疗”。(阿尔茨海默病(AD)是一种起病隐匿的进行性发展的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65岁以前发病者,称早老性痴呆;65岁以后发病者称老年性痴呆。)

  (3)法律规定医学诊断患有痴呆症的人可以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4)如果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必须以司法鉴定为依据,那么一审法院就应该许可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而不应该置之不理。否则,就是违反法定程序。

  3、对于痴呆病人办理遗嘱公证应由其监护人代理。被上诉人答辩“公证申请表并不涉及公证核心内容,可以委托任何人代写”恰好证明遗嘱公证违反法定程序。

  遗嘱公证细则只有“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的规定,并没有遗产受益人代理填写申请表的规定。对于已患痴呆症的遗嘱人,办理公证只能由其监护人代理提出申请,LZG并非遗嘱人的法定监护人,且与被上诉人是姐弟关系,与遗产接收人有利害关系。

  二、本案涉案房产属于遗嘱人与ZYJ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认定为遗嘱人个人财产,认定事实错误。

  在庭审中被上诉人代理人LZG答辩称:ZYJ于2003年8月28日去世,LDG于2004年4月27日向工大缴纳了购房保障金4万元,该房在ZYJ去世后购买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针对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主张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街17号142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是南岗区繁荣街128-3号4单元2楼1号房(以下简称“421房”)的“补差房”,法官询问被上诉人涉案房屋取得情况,被上诉人代理人回答:我爷爷(遗嘱人)是副部级待遇,按照他的待遇421房面积不够,相差14平米,涉案房屋就是补那14平米的,但是涉案房屋是40平米,多出的26平米补交了4万元钱(上述陈述法庭没有记录全)。

  对此,本代理人在法庭上当庭回应,按照被上诉人的说法26平米属于遗嘱人LDG个人财产,而这14平米是“421房”的“补差房”,“421房”是在ZYJ过世前即已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14平米“补差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得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上文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即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的财产,适用于本案这种情况。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错误,遗嘱公证违反法定程序,公证遗嘱无效,有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代理人:律师姜杰

  2017年1月16日星期一

  《时事与法律》关注时事法治资讯,解读热点法律问题。在主要手机新闻软件都可订阅《时事与法律》,也可搜索“时事与法律”公众号关注。需要法律帮助联系我们,姜杰律师电话/微信/易信:18801099951

责任编辑:姜杰律师 法律博客 1880109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