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8日,赵虎律师应邀参加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与主持人一起探讨涉及彩礼的法律问题。以下是直播实录: 丹青:今天我们现场请到的嘉宾是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的赵虎律师,赵虎律师您好。 赵虎律师:丹青老师您好。 丹青:就彩礼是否应该给,您也做了一个小调查在您周边的朋友里,他们的反应如何? 赵虎律师:总体来看,有支持有反对。可能我身边的女性朋友觉得应该要彩礼的多一些。 丹青:多少得给点。 赵虎律师:对对对,她们觉得是一种习俗。 丹青:男方女方的意见不太一样。 赵虎律师:对,男方可能觉得是个压力。特别是在北京这种大城市,生活成本高,买房压力大,再来一笔彩礼,确实是很大的压力。 丹青:那么这个彩礼二字,在法律上的性质是什么? 赵虎律师:是这样的,彩礼的来源是很久的,久到我们可以追溯到周公制礼。周公制礼中有关于结婚的一套程序,当时叫做六礼,六礼中有一个纳征,纳征指的就是彩礼。《礼记》当中也有记载。所以说彩礼的渊源是很久远的。 后来的法律上也是有规定的,比如说《唐律疏议》、《大明律》等都有规定。规定了结婚应该是什么程序,即纳彩、纳吉、纳征、问名、请期、亲迎这么一套程序。古代叫做三书六礼,满足三书六礼才能成婚,其中六礼之一就是纳征,就是说得给女方彩礼。所以彩礼这个事情很有渊源。肯定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一个习俗。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古代的法律和现代的法律是有区别的。古代把很多礼规定到了法律当中,当时的法律规定的东西与现在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责任不同。什么是礼呢,礼是大家提倡遵守的一种规则,而实际上这种规则不是每个人都遵守的。在古代还有一句话,叫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是说做高官显贵都要遵守礼,普通老百姓则没有遵守礼的可能性。因为老百姓就是一些小家的事情,没那么多讲究,就不用遵守礼了。所以应该正确对待这个问题,一方面,古代法律有规定,另一方面法律之所以有规定是因为当时的法律把很多礼教的东西都放到了法律中去。 现代的法律把彩礼放到了一个习俗的位置。婚姻法没有规定什么叫彩礼、应不应要彩礼。 丹青:就是说“彩礼”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只是老百姓这样称呼。 赵老师: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有彩礼这个词,但规定它是为了解决纠纷。比如有人给了彩礼之后退婚了,彩礼能不能要回去?这其实产生过很多纠纷,我们通常的习俗是,女方退婚彩礼就还回去,男的退婚彩礼就不还。其实这与法律规定的不一样,法律规定只要你不结婚,彩礼就都需要还。还有:领结婚证了,但是没有在一起生活;还有虽然短暂生活了,但由于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了,怎么办?法律规定了这些东西,就是哪些情况你需要还。 有一次去一个地方法院,和法官交流,法官说他们这里离婚案件解决的不是感情问题,而是彩礼问题:一方要求离婚时,对方说可以,但是得把彩礼退回来才行。 丹青:因为彩礼引发了很多问题。 赵虎律师:对,老百姓认为我们家为了娶你都倾家荡产了,现在你要离婚,我们家怎么办啊?所以离婚可以,把彩礼给我退回来。这就导致离婚本来是审理感情问题,现在变成审理彩礼问题了。一个是古代的习俗,一个是现代的规定。 丹青:看来,彩礼并不是不能给,但是确实可能因为给彩礼引起其他的法律纠纷。 赵虎律师:是的,而且在农村地区还不少。 丹青:那么您认为给彩礼定个标准这合理合法吗? 赵虎律师:给彩礼定标准应该并不是法律管的事。既然是习俗,就应该是你情我愿、约定俗称的事。比如:你们家是首富,那你们愿意给多少是你们的问题,他们家特别穷可能给不起。我觉得可以提倡少给彩礼的观点,因为彩礼其实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有的习俗是很好的,但有的习俗就发展成了陋习了。这个问题应该有边界,超过这个边界可能就有问题了。我们在这个时间段看彩礼,可能近十年彩礼的变化是一个样子,往前推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可能当时的彩礼和现在不一样。 丹青:河南某地方文明办的规定还具体到婚宴的酒席控制十桌以内,汽车控制六辆以内,您觉得这样的规定是不是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