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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季减刑时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0
摘要:又到一季减刑时 ◆ 楚 航 2017 年元旦后上班伊始,在冷飕飕的寒风中,2016年第4季罪犯减刑呈报工作又开始了。只是这一季的减刑与往年不同,因为从新年的元旦之日起,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2016法释23

 又到一季减刑

   ◆ 楚 航

 

2017年元旦后上班伊始,在冷飕飕的寒风中,2016年第4季罪犯减刑呈报工作又开始了。只是这一季的减刑与往年不同,因为从新年的元旦之日起,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2016法释23号);此前监狱组织有关民警与所有罪犯对新规进行了学习与宣传,并将此列入了狱务公开的重要范畴。虽然监狱以前多次出台有罪犯减刑工作的制度性文件,但依照该新规,过去的许多条款发生了变化,所以,对于监区提出的罪犯减刑呈报人员的基本情况,无疑需要对照法释23号文逐一筛查与审核,这是一个非常繁复而又需细心琢磨的过程。

上周五内勤初步打印出了上季度拟呈报减刑人员的基本情况表,今天上班后,我按照所列罪犯姓名,逐一查阅他们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历年减刑裁定书、行政奖励表、老/病/残罪犯认定表……然后再对照法释23号文关于不同罪名、刑期、财产刑判项、是否履行财产刑的具体条文,重点审查其减刑呈报的考核期、间隔期、减刑幅度、是否从宽或从严等诸多项目,这一工作稍不留神,就会将数字矩阵中的某些符号看错,好在这几年监狱一直坚持了三级审查移卷制,即分监区、监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专门审查,只到表单中的每一项与卷宗里的每一份材料确认无误后,刑罚部门方可呈报监狱专门的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与法庭受案审理。

根据法制工作专业化、专门化的要求,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无疑要以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部监狱局相关行政规章来遵照进行,对这一严肃、严谨、细腻的执法工作,监狱应有专门的人员、专业的素质、专门的时间才能适应新规的要求;但一直以来,从监狱基层到刑罚执行部门,在专业建警、专门设岗、执法培训工作上是有很大差距的。因为监狱基层综合看守、混岗执法的现状比较普遍,监区一直没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业素养来承担上述刑罚执行业务;就中观环境论,监狱也没有专门的公职律师与法制工作科室,如此格局发展迄今,自然会留下许多主观随意性执法的历史烙印。

前不久我看到外省某监狱一则消息,称该狱为顺利办理罪犯减刑案件,主管业务的副监狱长专门协调机关与基层的警力资源,集中时间加班加点完成了某季度罪犯减刑呈报工作,就像以往公安搞专案侦查的大兵团作战一样,任务完成后他们每个人的脸上都写满了“幸福”与“成就感”,这看似一条经验,实则是对当今监狱刑罚执行队伍建设缺陷的真实侧写;这又使我想到几十年前的一桩往事。

司法部有位官员要来某监狱检查工作,陪同的人员当然少不了省监狱局的有关领导,那时我们是怎么突击完成基础业务达标的呢?在接到通知的前三天,大队长也是一声令下,从人、财、物三个方面迅速调集所有资源,根据监狱业务科室的指导意见与人员安排,辅之以大队的各路人马,以表单方式列出需要完成的每一项具体业务,强力推进基础业务的每项工作,最后,以“消防救火”的方式,总算顺利实现了“部级文明监狱的中队规范化达标”。这位大队长当年有句话我似乎还记忆犹新:他说“什么事情你觉得它可有可无,那一定搞不好!”这话对于刑罚执行队伍建设的专业化与专门化,甚至包括监狱发展的大趋势------罪犯教育改造的专业化与专门化,应该都是适用的!关键在于,领导层对执法理念的转变与更新、对改革的信心与决心,才是左右监狱改革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当然,这个话题似乎扯远了点。

回到“又是一季减刑时”这个话题,2016法释23号文给人的总体印象是,当今监狱的“三类”罪犯、“死缓无”罪犯、“8+1”类罪犯减刑的条件更趋严格,罪犯的减刑幅度总体减少,假释条件更趋严格。今后罪犯在监狱内服刑的时间相对延长,监狱因刑罚政策的调整所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性因素正不断增多;罪犯因老、病、残等问题所导致的暂予监外执行、或死亡的法律处理问题、社会救济问题将更加困难;监管改造罪犯的压力正不断加大;监狱犹如“炸药库”与“火山口”,如果仍然沿用过去那种粗犷的执法模式无疑是十分危险的。

问题是,当今监狱的决策层只看到了精细化管理模式对“维稳、保安”的功利价值,而对刑罚执行的现代化、人文化、法治化;对教育改造的社会化、科学化、文明化的长远利益估计不足,对改革框架设计的动力不足、切入基层攻坚克难的实践不够。过去,我虽熟悉犯罪侦查流程,对于刑侦基础建设的感触很深。有一次,我们根据省厅的安排,组织到十堰市刑侦支队考察学习他们的刑事技术工作管理经验,十堰市技术部门一位负责人说的一句话很低调也很简洁:“关键是做在平时!”其实对监狱基础业务工作而言,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但比照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范而言,监狱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案件,包括狱内侦查程序与基础业务建设等,尤其是专门机构建设、基础业务建设、执法队伍建设却显得捉襟见肘。只要监狱长眼里只看到经济利益,只顾及监管安全,而对其他工作觉得可有可无,那么,这个监狱的刑事执法工作水平必然会内存隐忧。

说实话,我真的不希望看到监狱办理减刑案件,每一季像消防队员救火那样;突击搞出来的东西往往质量经不起历史的检验,临时拼凑的草台班子怎么也跳不出精彩的舞蹈。为有效贯彻好2016法释23号文在内的一揽子关乎监狱执法的法律法规、制度文件,除了在监狱基层应着手建立起适应执法专业需求的专门机构与队伍建制,积极推行监狱警察执法岗位专业化与人才选拔激励机制外,监狱的刑罚、侦查、狱政、教育等部门,更须与自身业务对口的地方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社矫、医疗、民政、心理、科研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与执法协作;尤其是在执法程序、岗位培训与机制建设的网络化、信息化等方面,应有求真务实的大胆突破。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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