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请参见曾宪义:《中国法学教育辉煌三十年》,载《中国法律》2008年第4期;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载《法学》2006年第2期;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当然,中国法学教育实践中,大部分教师并没有遵照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和教材之逻辑推理展开(对此,请参见蒋志如:《试论法学教育对法科教师的基本要求》,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3年第4期,第115-119页)。 各个学校在法学学生的培养上,培养方案差不多,都大而全,什么都有要求,以XXXX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为例:该方案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主干课程、学分分配几个方面,它的目标和规格均覆盖了各个方面(对此,请参见《XXXX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2009年版)》,内部资料)——在笔者看来,是为培养全才之方案。 请参见李年终:《关于修改<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的思考》,载《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年第12期。 从法院判决书可以看出,法院判决书对事实、证据主要是列举,在最后以“本院认为”的方式作一个综合判断;适用法律,也仅仅是列举相关法律条文,并不对法律条文、特别是针对同一事项的多种条文作出解释和选择,仅仅叙述为“根据……第XX条、XXX条作出以下判决……”。这一方式不仅仅是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一种模糊方式,也容易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错误,进而造成错案、冤案(对此,笔者将以专文分析)。 在我看来,这才是支撑苏力支持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深层次理由(关于苏力对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分析,请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5-280页),这也是当下法官虽然有一定准入,却谁都可以判案,而且可以在法院民庭、刑庭、行政庭任意轮岗的原因。 法律职业的本质决定了法律职业者不仅仅应当具备知识、技能,还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对此,请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43-347页;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5-82页;蒋志如:《评<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5期)。 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从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萌芽、并逐渐成长,到20世纪30、40年代逐渐成熟,朝阳大学(法科)、东吴大学法学院等著名法学院是其典范,此为中国法学教育第一次高潮(对此,请参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5-258页);1952年中国高校经过全面的院系调整,法学教育基本中断,改革开放之后得到恢复、发展、逐渐成熟,西南政法大学的发展历程可谓新中国成立之后法学教育发展历程之代表(对此,请参见《西南政法大学校史(1950-2010)》,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付子堂主编:《当代中国转型时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就培养方案内容看,均为培养模式(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等)的具体化,或者说培养模式是对培养方案的抽象、升华,因而无法对培养模式作出具体描绘,因而就培养模式和培养方案从操作的角度看,主要是对培养方案的具体叙述,并在叙述中离析出培养模式。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这里的考察意旨,我们考察培养方案即可。 不同学校、学院有不同规定,但大同小异,但有一个共同点(如果历史的看),理论课比重越来越小,实践课、实验课越来越重;笔者以一所普通(西部)XXXX高校(作为在全国排名近200名、在S省排名前10的西部典型高校)的法学教育的培养方案为考察对象,并对其展开分析。 如果具体地看,该培养方案中,“两课”(《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等课程)有13学分、英语(或者其他外语)17学分、体育5学分,其他17学分,而真正的诸如《中国文明史》、《中国人文经典》等通识教育课程很少(对此,请参见甘阳:《通三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83-141页)。 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总论》、《刑法学总论》、《中国法制史》、《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七门基础课程;其他专业课分为必修和选修,必修有14门,其与专业基础课基本上构成了法学的核心课程,其他课程则是选修。 在中国当下的大学教学实践中,外语和政治非常重要,比其他课程有更多、也更客观的考察标准,如比如说英语有四、六级的标准考试;还有,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的外语与政治理论,专业课反而没有客观的考核标准,而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难度与外语、政治比较其客观性也不可比拟,进而有人说,考研就是考政治理论和英语。因此,学生在此花费很多时间。 在最初还有司法部统编的法学教材(对此,请参见杨军:《论我国法学教材编写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载《中国大学教学》2014年第6期),在2000前非常兴盛,到当下已经衰落。 如高其才编著的《法理学》、崔建远教授等著的《民法总论》。 如《民法学》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主编,《刑法学》为向朝阳教授主编。 这一类教材已不流行,随着中国整个学术水平的提升,教材作为科研业绩或者作为评职称的条件的优势已经消失,不仅如是,教师们还看不起这类教材,除非这类教师以独著方式出版(如易延友教授著的《刑事诉讼法讲义》,但该书也纳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名师讲堂》系列)。 当然,该系列教材虽然均由樊崇义教授主编,但其他参与者变化不少,不断吸收法学新锐进入编撰教材的行列。 根据该校之基本要求:本科生要求学生掌握课程之基础知识,不能进行专题讲授,因而只能依据选定教材之顺序制定教学大纲。 民法分论其他内容,如合同法、婚姻继承法、侵权法等单独开课。 其实,从教材之篇幅看,可以知道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部分高于诉讼程序部分,如樊崇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基础理论部分,从第一章到第十三章,在总页数为629页中有390页之多;易延友教授之专著性教材《刑事诉讼法(第四版)》,从第一章到第十五章,在总页数为471页中有365页之多,其他教材与此大同小异。 对此,请参见蒋志如:《试论法学教育对法科教师的基本要求》,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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