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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试论法学教育中教师应当教授的基本内容_jiangzhiru2005(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6
摘要:但是,学校、学院的教学任务必须完成,期末考试也会如期举行,因而教师只能在教学方法上下功夫。但是,应当注意,中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教期末考试环节,一般由任课教师完成自己出题、监考 、改卷、统分、登成绩等所有

但是,学校、学院的教学任务必须完成,期末考试也会如期举行,因而教师只能在教学方法上下功夫。但是,应当注意,中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教期末考试环节,一般由任课教师完成自己出题、监考、改卷、统分、登成绩等所有事项,进而任课教师获得了一项不受限制的考查学生学习情况的权力,其直接影响了教师对教学方法的选择,而且在整体上看教师教学方法也具有任意性特征,其可以大致描绘如下:

其一,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材等要求,按部就班展开教学,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教师可以根据前述课时安排对(刑事诉讼)法律知识、基础理论、具体规则作浅层次地、蜻蜓点水式的教授,一般只能以讲授方式讲授,讨论式教学完全不可能采取。

其二,虽然有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约束,但在前述考试制度的作用下,进而在教学时可以任意处置教学内容,根据自己的兴趣、偏好自主安排,但仍然可能采取传统讲授方式展开,而非讨论式教学,因为即使时间允许需要教师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这些时间和精力却无法在教学考核上得到体现,基于便利、成本的考虑,教师们也最终通过讲授法讲授《刑事诉讼法学》部分内容,且偏重于理论

其三,正因为在实际教学中,教师有任意处置教材的权力,部分教师基本上脱离教材。在课堂上,任课教师以发恼骚为主,或者大致讲诉自己人生之精彩经历;他们不可能与学生互动,也不可能与学生讨论,仅仅是将自己对社会、国家的偏颇意见灌输于学生

综上所述,如是的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材、考试制度,导致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教条式地遵守,进而教师只能以讲授法方式展开教学,并在低层次上运行,虽然有个别教师能像高中教师一样将这些浅层次的知识如花般展示,却没有高中式的其他制度配合(学生的积极努力、教师的课后监管等),这种好之效果也只能随风消散。另一种情况是脱离教材,天花乱坠地胡吹,这也只能以讲授的方式展开,因为学生无法与其对话,教师也不希望学生与其对话,其仅仅是将自己的价值观、生活阅历(虽然是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生活阅历)通过课堂方式灌输于学生——如是教学虽然就前述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而言,要等而次之,但从中国目前法律职业的需求、社会的需要看,其并不前者差

三、法治国家的对照:(法学)知识、理论与(教学)方法的结合

根据前述,我们已经知道,在中国法学教育中具体任课(如《刑事诉讼法学》)教师的授课以理论讲解为主,具体法律实务技能、法律分析技术、阅读能力、写作能力不是在课堂上可以体现的场域,其授课方式基本上是讲授法,讨论式教学、苏格拉底教学法无法在这种环境中生存。为什么中国当下法学教育的基本理论教学呈现如是状态,在笔者看来,我们首先应当将目光投向西方法治国家,探究其如何展开课堂教学,教学中是以理论教学为主,还是以传授法律技能为主,他们在短短的教学时间里如何保障教学质量?

当今法治国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大陆法系以德国为典型代表。基于叙述的方面,笔者在这里仅仅以美国和德国的法学教育、法学教学情况作一个对照式的分析和展示,以探讨中国法学教育质量不彰的深层次原因:

首先,美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学教学。美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一个从学徒制到法学院制的发展历程:就学徒制而言,学徒(作为未来的法律人)跟随有律师资格的法律人学习,正如学者描绘的,……从理论上讲,这是一种将书本知识与实践操作结合起来的培训方法,如果实施得当,效果应当非常好……著名政治家托马斯·杰斐逊即为优秀代表;但是,其也有缺点,即成本高、很难规模化,实务能力有余,理论知识不扎实。相应地,学徒制法学教育不存在现代所谓的教学方法问题。

工业革命时期,法律人的需求越来越多,学徒制法学教育被法学院教育取代:

最初,法学教育在法学初立,教师不多,学生也少,教师多以法官等人担任,其以讲座方式展开(其被称为“讲席教授”),采用的基本教学方法为讲授法。随着学生的增加、教师的专职化,法科教师(大部分教师仍然肩负法官职责或者从事律师行当)主要以法学名著如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为蓝本或者教材以讲授方式传授基础法律知识;在教学方法上,除了讲授法外其他教学方法开始萌芽,如在后来发展为案例教学法的问答式教学方法(通过阅读案例、其他材料,教师提问等形式),另外考试、模拟法庭等也成为了法学教育、教学的组成部分。据此,在法学院教学教育的最初阶段,正如学者的评论,“早期的法学教育多采用欧某大陆流行的讲座授课方式……(其)崇尚演绎推理……”,亦即教学上的讲授法,以讲授法学理论为主内容;但由于这些法学教育多为法官、律师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直到埃姆斯才有没有任何实务经历的法学教授,虽然其有律师资格证却从未执业),司法案例不可避免,加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其他教学方法也自然而然萌芽。

兰代尔时代。19世纪70年代,身为纽约州职业律师的兰代尔执掌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倡案例教学法。该教学方法要求学生在课前阅读相关(甚至系列相关)案例,以探求法官居中裁判时可能采取的规则和原则;在教学中,教师居于主导地位,通过提问、学生回答展开,既有教师的问、学生的答,还有学生间的相互辩论以深层次挖掘案例中的法律规则、原则等法律知识、理论和法律分析技术等思维方式。该教学方法一经采纳,到20世纪初叶就席卷全美(到当下也为主要的教学方法),成为了法学院基本的教学方法,其虽然不是直接讲授法律知识、法律原理的理论知识,却在案例讨论中逐渐掌握和实践了法律知识、法律基本原理;与讲授法不仅仅是教学方式的区别,其效果也非常显著,达到了法律职业需求复合型人才(不仅仅有法律知识,还需要文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知识,更需要训练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的目标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