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前述,《刑事诉讼法学》常常在56学时左右,可以得知:教师很难在如是短的时间内讲授刑事诉讼程序之所有内容,还不要说学生积极参与教学(与被动接受区别),因为学生参与则意味着讲授的时间更少,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式讨论更费时费力,因而更是不可能之事。 再次,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 根据XX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学生的培养方案,《刑事诉讼法学》为3.5学分,计56学时(每学时45分钟,共计2050分钟、42小时),一直使用樊崇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到现在已第三版,总字数达84万字),被安排在第3学期(大二第一期)。在该学期,这些法科学生除了学习《刑事诉讼法学》外,还学要学习《刑法分论》(64学时)、《民法分论》(64学时,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两部分)、《法律逻辑》(32学时)、《外国法制史》(32学时)、《中国法律思想史》(32学时)、《法社会学》(32学时)、《犯罪学》(32学时)7门专业课(有两门选修课,其他为必须学习的课程),还有其他诸如外语、“两课”等课程5门必选课;在由学位课、必选课、任选课的课程结构中,一名学生在大二第一学期至少要学习10门课程,部分学生还可能有通过选修课方式达到15门课,平均达13门课。 根据图1所示的教学大纲,一位教授《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师的授课内容应当涉及现行《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之所有内容,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总则部分,包括基础理论、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证据、强制措施等内容,达30学时,占据1/2以上的学时;(2)(刑事)诉讼程序部分,侦查程序、公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达21学时,不到1/2;(3)新增之特别程序,仅有5个学时。 我们还可以将其分为两部分,即基础理论与诉讼程序两部分,在学时安排上各占半壁江山,前者偏向理论,后者侧重于技术操作: 其一,就基础理论而言,既包括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术语、基本制度、基本原理,更涉及刑事诉讼史、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基本理念、诉讼主体、证据、强制措施、相关规则等内容的详细讲授。根据前述,在总学时只有30学时的情况下,每一章或者每一种制度的教学时间只有2-4学时,教师不可能详细讲授基础理论,讨论更是不可能之事。 其二,就诉讼程序(主要为程序之操作规则)而言,均包括了大量的事实、证据收集和确定,更要包括对(侦查、公诉等)权力行使的约束性规则的审视,需要大量时间讲解和实践这些技术性规则。另一方面,这些具体程序的课时分配却非常少,审判程序最多,达11学时,但其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程序四种程序,平均不足3学时,与其他程序(侦查程序6学时,公诉程序2学时,执行程序2学时,特别程序5学时)比较并不多;其他学时较多的侦查程序、特别程序由于其内容丰富也同样显示了时间不够用的情况。 因此,在法科学生没有任何(刑事)诉讼程序基础知识的情况下,在现有教学现状下,教师在前述要求、时间内要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基本上是不可能之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