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期间出版的讲演体的学术作品主要有《法治讲演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法哲学讲演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沟通理性与法治》(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教材体的学术作品则有《法理学》(其中第一版由我和陈金钊合著,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二版由我一人独著,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 【荷兰】斯宾诺莎著:《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65页。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6页。 【英】边沁著:《政府片论》(编者导言),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1页。引文中我对明显有逻辑矛盾的词汇搭配(“必须可以”)根据上下文做了修改,删除其中“可以”二字。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著:《法:作为理性的制度化》,雷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参见谢晖著:《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哲学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170页。但这并不表明在古代中国就放任修辞的“泛滥”。孔子强调言说活动必须讲究对象和语境:“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论语·卫灵公》,载宋元人注:《四书五经》(上)之【宋】朱熹著:《论语章句集注》,中国书店1985年版,第66页)。这种情形,更可从邓析的遭遇中明显看出。众所周知,对于“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绮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战国】荀况著:《荀子·非十二子》,载【清】王先谦撰:《荀子集解》(上),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93~94页)的邓析,那位似乎笃信法律,推行法制的子产,为了其理想的法律之推行,所能给出的最好处理方式,就是将其“杀……而戮之”。在这一掌故中,不难发现,虽然子产和邓析二位都是法律和法制的推崇者,都或者铸刑鼎,公开颁布成文法,或者刻竹刑,主张制定成文法,但后者更偏好在司法中坚持修辞论辩的立场,而前者则更强调人们在实践中的法律,只能定于一尊、逻辑一统,不能经由言辞蛊惑,而影响法律的肯定、明确与普遍。否则,法律的根基就会受到挑战。显然,这一故事所表现的是先哲们在法制建设中对逻辑工具和修辞手法的不同态度。可惜后世的思想家们,并没有藉此而开发出对我国古代多样化法学理论的研究成果。 刘亚猛著:《西方修辞学史》,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版,第21~22页,并参见该书第45~49页。 【美】约翰·奇普曼·格雷著:《法律的性质与渊源》,马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5页。 【美】丹尼斯·M·帕特森著:《法律与真理》,陈锐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美】约翰·奇普曼·格雷著:《法律的性质与渊源》,马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8~59页。 【美】丹尼斯·M·帕特森著:《法律与真理》,陈锐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75页。 如上内容,是根据我和两位长沙某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在2016年12月14日于列车上的随意交谈所得。事后,我整理并经由微信发出。有位律师看到后留言说:当年该案已有长沙本地的一位律师介入。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两位公安工作人员所叙述的是真实案件。 【美】史蒂文·J·伯顿著:《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32页。 【美】史蒂文·J·伯顿著:《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 可参见本书中《论法律信仰、制度修辞与诗性思维》和《论社会契约、可接受性与制度修辞》两文的论述。 参见舒国滢:《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兼谈“论题学法学”的思考方式》,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第3~20页;《论题学:从亚里士多德到西塞罗》,载《研究生法学》2011年第6期,第1~37页;《走近论题学法学》,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3期,第3~15页;《论题学:修辞学抑或辩证法》,载《政法论丛》2013年第2期,第3~11页;《亚里士多德论题学之考辨》,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第5~40页等(与此同时,舒氏还翻译出版了【德】特奥多尔·菲韦格著:《论题学与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焦宝乾等著:《法律修辞学导论——司法视角的探讨》,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法律修辞学:理论与应用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等。此外,陈金钊倡导召开的“全国法律修辞学会议”已连续召开七届,并编辑出版了连续出版物《法律修辞学研究》(目前已出版两卷,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分别于2015、2016年出版发行);熊明辉主编的《法律论证与修辞第三届全国法律修辞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也由法律出版社于2014年出版。由此可大致窥知法律修辞学在我国目下研究的概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