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志凯 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名称有多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15年对反贪污贿赂总局、反渎职侵权厅、职务犯罪预防厅进行整合,组建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下设4个局),各省、市一级大多设置为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县级多设置为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科(个别地方升格为局)。在试点检察改革过程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大部制”模式,都将三部门职能进行了整合,有些地方称为职务犯罪侦查局,如天津、重庆;有些称为职务犯罪检察部,如吉林;有些称为职务犯罪侦查部,如湖北黄石等基层院,各种称谓不统一、不够科学、严谨,容易在社会民众当中造成混乱,不利于反腐败职能的发挥,亟待在新一轮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中,以国际视角,统一称谓。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侦防部门名称的选择要与其承担的主要职能相称,名副其实。从历史传承、社会认可度、职权聚合力、品牌知名度视角看,宜整合检察机关侦防内设机构设置,对外统一称为“反贪污贿赂局”,职能范围包括原来的反贪、反渎职、预防、举报中心。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尊重历史,增强社会认可度的需要。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唯一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成立,这是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进入专业化、正规化轨道的标志。之后,全国各地陆续成立反贪污贿赂局,基层检察院下设侦查一科、二科和综合指导科。2005年6月,渎职侵权检察科升格为反渎职侵权局,基层检察院下设侦查科和综合指导科。2007年以后,增设职务犯罪预防科,2010年以后部分地区将科升格为职务犯罪预防局。反贪污贿赂局的名字迄今已使用二十一年,在社会生活中已为民众所熟知和认同,继续使用该名称可以继承并发挥检察机关“反腐倡廉”的品牌效应。如果贸然改为职务犯罪侦查局或是职务犯罪侦查部等类似名称,需要民众重新认知及长期社会热敏度的检验,势必会弱化其在社会中的知名度,不利于反腐败工作的开展。继承反贪局这个名字,并将原本影响力有限的反渎、预防及与控告申诉合署办公的举报中心职能整合其内,只会在原来厚重历史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并扩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拳头作用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二是整合资源,提升侦防实效性的需要。就当前内设机构领导分工而言,各地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一般由不同的副检察长主管,特别是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局长多由副检察长兼任,个别地区“两局”局长单设,均为党组成员,这在解决检察人员待遇、职级,留着人才等方面效果是明显的。但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作为追诉性法律监督,在职权性质和行使方式上具有很强的行政性,是检察一体化原则体现最突出的职能,基层检察院本来就案多人少,自侦部门条块分割,三龙治水,依托某个院甚至某个科室很难独自承办大要案,遇到跨部门的问题,层层审批流转、主管领导及各自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困难,效率低下,且预防人员不参与办案,预防的亲历性、针对性、实效性大打折扣,存在预防边缘化、养老科室之初象。在侦查一体化思想指导下,整合当前分设的反贪、反渎、预防、举报内设机构,统一承担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有利于增强人员调度、资源配置、协调指挥的机动性和统一性,提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侦查资源的整体效能,至于整合后为什么要称为反贪污贿赂局,这是因为从职能上其内涵和外延最能彰显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的特性。 三是国际接轨,打造品牌引领度的需要。1974年2月15日成立的香港廉政公署(英文: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ICAC)。ICAC,成立仅仅数年,香港便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现已在国际上形成品牌效应。而我国反贪污贿赂局,社会民众习惯上简称反贪局,已延续二十多年,但限于定位、法定职权的内容不同、机构屡次改革等因素,在国际化方面推广度不够、知名度也是自党的十八以来逐步得到提升。今后名称、简称一旦确定为反贪局,英文翻译及缩写可以借鉴ICAC,名字要循着专业化、正规化的轨道保持长期的稳定性,久久为功,形成像产品的 “商标”一样,打造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反腐品牌,也唯有如此,才能在社会民众当中不断加深反贪局的烙印,打造检察机关反腐倡廉一体化的国际影响力。 四是司法改革,实现侦防队伍精英化的需要。检察机关侦防队伍要实现精英化,就要打破现有部门壁垒,全院一盘棋。一是实现侦防部门“扁平化”。在即将全面铺开的司法改革进程中,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必然涉及到反贪、反渎、预防、举报部门,主流的观点是整合在一起,但名字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二是实现侦防专业化。在此轮司法改革中,要实现人员的分类管理,如果局限于反贪、反渎、预防、举报内设机构各自部门遴选出主任检察官,那数量必然是少而不“精”,难以适应侦防工作的需要,只有打破内部行政职级管理,才能在检察官员额制下,组建以单个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的一个或数个侦查团队,新老搭配,去掉中层职级阻隔,才能真正形成侦防一体化的格局,名称统一、对外,侦防工作才能顺畅对接司法改革,从而促进反腐败工作进入良性发展的快车道。 所谓名不正言不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检察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相分离的原则,根据员额制和侦防工作量,笔者建议在即将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内设机构章节,顶层设计统一规范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预防、举报职能一律由反贪污贿赂部门行使,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部门名字统一称为反贪污贿赂局,并与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相衔接,明确其级别,如在县区检察机关规定为乡科级别,解决低于同级政府部门级别,导致监督乏力,检察官地位和政治待遇偏低,检察人才流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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