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普通法法治至为完善,也正因如此而较难适应国家形象和国家法结构的时代变迁。香港法治适应着香港的旧有国际身份和孤立性的自治体系,而不能在法理学观念与司法心智上对国家开放并自觉地自我更新。无法理解国家及其成长原理,是香港法治与香港社会共同的精神性危机。既往背靠西方而坐收中国改革红利的时代已经终结,香港新法治必须具有适当的国家法属性、视角和内涵,才可能继续保障香港的繁荣稳定。对香港法治的尊重甚至信仰不能演变为一场盲目于其地方保守性和价值虚妄性的政治灾难,对香港司法的等待也不能成为一场“等待戈多”式的浪漫派意象。实际上,从释法以来的民意反响和社会评价来看,“破坏法治论”的影响力市场在不断缩小,反港独共识及香港法治的国家法转向意识在不断扩大,这充分体现了香港社会作为商业文明城市的理性性格。 当然,对于这种包容人大释法权的香港新法治的法理论证与制度性完善,仍然有大量的学术性和实践性工作需要开展。人大释法以反港独议题切入,具有充分的民意基础,但其具体效果如何,还看观察和评估香港司法相应的消化与更新。人大释法亦不可能日常性深入香港管治细节,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确立的高度自治权必须得到尊重,但释法也不可能如以往那样毫不自信,不敢作为,而是应当根据基本法实施和香港新法治转型需要有选择、有节制地常态化。人大释法合法而理性地常态化也反映了内地法理学与法治水平的较快发展,我们比照本次释法的智慧与技巧就可理解。唯有新法治,才有新香港,才有不断符合香港管治及社会繁荣稳定需要的一国两制之动态解。这些变化内在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治理逻辑之中,印证了这一宪制模式的实验属性和动态平衡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