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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12月专栏】人大释法与香港新法治_清音(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飞龙在天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04
摘要:人大有节制的常态化释法,是香港法治转型升级的关键动力和因素,与香港的普通法传统之间形成结构性对话与整合效果,客观上有助于香港自治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以及以基本法为中心的共识型法理学的建构。 香港管治变迁

人大有节制的常态化释法,是香港法治转型升级的关键动力和因素,与香港的普通法传统之间形成结构性对话与整合效果,客观上有助于香港自治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以及以基本法为中心的共识型法理学的建构。


香港管治变迁


   香港管治体系由基本法确立,但回归十九年来已发生重要变迁,构成人大常态化释法及香港法治变迁的背景性因素。


管治变迁最主要的表现是体制模式出现“司法至上”特征,可能变相出现“完全自治”和放任港独分离之嫌。基本法制定之初即存在香港管治体制模式之争:到底是行政主导还是三权分立?这种模式争议主要不是理论性的,而是政治性的。三权分立论来自于香港法律界和反对派,代表了一种对香港宪制的特定理解和理想化预期,不完全符合立法原意。三权分立论的主要理由是香港立法民主化的发展和司法独立。实际上这种理解存在政治哲学上的明显缺陷,即政体类型主要根据行政立法关系加以判断,而不依赖于司法独立。否则,全世界主要民主国家都是司法独立,难道就都是三权分立吗?在聚焦行政立法关系的条件下,政体类型可以这样判别:行政与立法平行的,属于三权分立(美国式);行政优于立法的,属于行政主导;立法优于行政的,属于议会至上(英国式)。严格按照基本法立法原意和权力安排,香港宪制的行政主导模式是显著的,但由于议会恶质拉布、司法严格复核、社运加码施压、公务员系统封闭自为以及特首与建制派管治联盟松弱等因素,形成了制度性的主导不能。而且,由于基本法内置了“双普选”目标而造成行政立法关系日益平权化的宪制演变趋势,客观上也导致行政主导日趋弱化。然而,行政主导仍然是香港宪制的最大扭结,原因在于中央除了依赖特首之行政主导外缺乏管治香港的替代性制度抓手,而反对派亦深知行政主导与中央治港的制度关联而尽力切断之,造成央港宪制权力安排上的捉襟见肘和张力剧增。于是,特首普选中的“爱国爱港”要求就成为双方的拉锯点。从实际管治权威对比来看,反对派用于支持三权分立的理由恰恰也可以否证三权分立,而支持一种“司法至上”的宪制模式。从此次宣誓争议来看,立法会自治、特区政府管治并不能解决争议,所有管治机构和社会民意大体接受最终由司法裁决,显示出“司法至上”的宪制特征。而一旦司法至上,反对派谋求的“完全自治”或“准港独”在基本法体制内就已接近完成,这也是中央主动释法而反对派竭力反对的真正要害。人大释法在香港本地管治权力之外施加了一种主要针对香港司法权的监督机制,抑制了香港“司法至上”的权力蔓延及对基本法秩序的背离倾向,更破坏了以司法权威掩护港独分离运动的反对派政治策略。


事实上,香港司法与中央管治权之间的关系一直微妙,也是香港法治游离于国家法秩序的关键性机制。1999年居港权案中,香港终审法院曾经试图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权权威,以香港的地方司法审查权凌驾于后者,但遭到主权机关反弹,被迫确认后者的主权权威为香港司法管辖权所不及。此后数次释法中,香港法院亦有与中央穷尽博弈的表现,在合作意愿与尊重取向上一直不甚明确。在2014年以来的占中判决和旺角判决中,香港司法普遍表现出普通法的无国家观和人权法理学的权利本位取向,纷纷以同情理解之政治立场而做出轻判,纵容社运人士转向更加激进的对抗形式,更加撕裂社会,损害法治。这些长期累积的司法表现导致了中央对香港司法的不信任,担忧其不能担负维护基本法秩序及反对港独的宪制性责任。香港的法治权威如果不能自觉维护作为其宪制基础的基本法及一国两制,就丧失了存在的道德正当性,出现了权力的异化和病理特征,但香港内部管治机构无法通过“行政主导”或“三权分立”的任何可行机制对司法权加以制衡与矫正。这一调控香港宪制结构失衡、矫正香港法治本地化偏颇的宪制责任,最终只能由中央承担。


这种居上、居中调控香港宪制权力结构的人大释法权以及基本法规定的其他中央管治权,在法理属性上类似于法国思想家贡斯当设计法国式君主立宪制时提出的高于三权的“中立性权力”。处于共和革命激流中的法国未能采纳贡斯当的精妙设计,但其宪制思想却通过施米特和凯尔森而深远影响到欧洲成文宪法条件下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权的模式构造。由于基本法上存在大量的非自治条款及中央管治事项,这些条文之解释不适宜由香港地方法院承担,而香港司法在解释基本法上的偏差也需要权威性机构的监督和矫正。故此,本次人大主动释法开创了一种基本法体制模式更新演变的可能性,即中央释法权作为欧陆式违宪审查权因素常态化植入香港管治体系内部,既保障基本法解释与适用的正确性,又调整平衡了香港本地管治体系内部日益失衡的“司法至上”趋势,是大陆法传统与普通法传统在一个主权体系内的精妙的宪制性平衡机制。


新法治与香港机遇


香港的繁荣稳定既往依赖于香港法治,但香港法治是否能够长期保障香港的繁荣稳定呢?世易时移,变法宜也。香港繁荣稳定不是一劳永逸,而是动态变化的,这就要求香港法治进行相适应的调整与变化,否则就是抱残守缺,成为时代进步与国家发展的反动力量了。长期以来,香港人适应的是其国际身份的优越性和北望俯视内地的凌驾感,这种视角与日益崛起的国家及其治理规划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和冲突。在内地主要呈现为一种学习香港以及通过香港学习世界的改革初期或韬光养晦时期的低姿态形象时,港资与港人可以延续普通法的法治传统,中央亦无心和无力加以干预和调整。但是,今日中国却已发生结构性的历史变迁,身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一大变局不是香港反对派及国际社会简单设定的“全盘西化”进程,而是中华民族百年奋斗牺牲带来的复兴大局,包含着极具理想性、战略性和自主性的四重历史进程:民主法治国的标准建构;新党国的治理转型;区域主义命运共同体的体系规划;天下主义和平秩序的远期设计。这就导致中国在整体国家战略上日益采取一种“输出型”态势而对港台这样的地方单元构成一种“内卷化”效应,而港独与台独正是对这种来自国家权力核心的内卷化进程的敏感与逃逸。也因此,港台对“一带一路”的中国战略是难以真正理解与跟从的,对这一国家战略的经济机遇不能从容捕捉,而对该战略的政治地缘后果却有着严格的理性评估和本能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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