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投票”所形成的评价结论往往处于无可辩驳的地位。作为被评价的主体如果对结论有异议,一般来讲很难与“集体”进行争辩。员额制采用全体在编人员集体投票的方式决定个体是否入额,也带有这种鲜明的色彩。那么,“集体”判断的这种准确性或可行性到底有没有问题,我们是否应当将“集体投票”作为有价值的方式充分运用于员额法官的遴选,本文笔者对这一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某院最普通法官的入额方式是考试+考核。前者占30分,后者占70分。考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考核分为民主测评和业绩考核。两者都是“集体投票”的结果。 民主测评是“集体投票”很好理解。就是全体在编人员,根据员额内法官的选任标准,在综合考虑所推荐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后,对报名人员的职业操守、业务能力、廉洁司法、总体表现等四项基本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这里提出了要求“投票人”根据员额内法官的“选任标准”,综合考虑“德、能、勤、绩、廉”,对“职业操守、业务能力、廉洁司法、总体表现”等作出评价,进行投票。 如果你是投票人,是否已经清楚了投票的标准? 其实清楚或不清楚,并不重要,因为没有人就此对“投票人”进行考试。而且清楚了,但是不按上述标准投票,或者不清楚但是按上述标准投票,都无人知晓。对每一位报名入额法官能否入额作出决定形成结论的实质性事项的确交给了投票人。至于到底基于何而投票,只要投票人不说,那就没人知道。所以,投票人可以“非常自由”也或非常任意,也或仅根据个人喜好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民主测评的评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赋分100、80、60、40。当然选票还分为ABC三类。院党组成员为A票,占30%权重;中层正职和科级干部为B票,占30%的权重;其他人员为C票,占40%的权重。这种类票的划分,打破了全体在编人员人手一票的平等性,加大了院庭长对个人能否入额的判断权重,这个问题暂且不作详细分析。 被评价人就是根据每个分值得票多少,加权计算出最后的民主测评成绩。比如院党组9人,对该测评者打了7个100和2个80,一平均是95.56分,然后按30%计入民主测评成绩。中层正职和科级干部共20人,平均后也按30%计入民主测评成绩。其他人员共70人,平均后按40%计入民主测评成绩。每位入额法官的“民主测评”成绩就这样计算出来。这里表面看上去其他人员占40%的权重,大于院庭长,实际上按照人手一票进行计算,加大的是院庭长的权重。 民主测评除了最初的投票环节的“主观性”外,后面的计算方法等组织过程均较为客观。然而,投票“不客观”的基础上,后面的“客观”其实并没有实质意义。 民主测评的实质就是集体投票,情况大致如此。那么,“业绩考核”怎么也是“集体投票”呢? 的确,业绩考核也是,或者最后不得不沦为集体投票。 业绩考核,主要考核近三年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以及办理的案件数量、质量、效果等内容。考核方向好像问题不大。我们看它的运作方式: 由报名人员撰写近三年来的述职报告,进行公示。全体在编人员根据述职报告,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进行打分。 业绩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分别赋分100、80、60、40。选票同样分为ABC三类票。计分方法与民主测评相同。 从具体方式看,所谓的业绩考核也是集体投票,与民主测评并无二致。 两者总分值是70分。从某院的具体情况看,笔试最高分是28.5分,最低分是24分,差额是4.5分。考核最高分是67.78分,最低分55.05,差额是12.73分。显然考核真正拉开了入额法官之间的分值,入额还是不入额,主要看你的考核。考核主要是“集体投票”。换言之,能不能入额主要取决于“集体投票”情况。 那么,“集体投票”判断的准确性就较有研究的价值。一般来讲,集体表决所产生的结论具有不可推翻,无可辩驳的属性。比如,某法官在以“集体投票”为主体的入额总成绩中排名倒数第三(该院“考试+考核”报名总人数为三十人),你很难说“集体”关于他不适合成为入额法官的判断不是准确的。这种结论至少在形式上具有正确性和无可置疑性。这位倒数第三的法官我们暂称其为法官A,后面的故事还与他有关。 法官A,2000年初次取得律师资格。2006年再次取得司法资格。2010年通过公务员考试报考某院法官职位被正式录用。入职法官之前,从事过公司法务和专职律师等工作。无论从法律职业资格看,还是从工作经验看,法官A即使不优秀,也很难说不胜任法官职位。然而,倒数第三的成绩,让这位律师转身法官的A在员额制主导的法官遴选中直接淘汰出局。 入职该院后,先后在两个派出法庭工作过,后被安排在该院审监庭。该院审监庭除了审判监督职能,还承担发回重审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审判管理工作。 因为基层法院的审监庭兼具审管办的职能,法官A的部份工作就是审管办的工作。 此次业绩考核按规定,法官的结案数需经审管办确认。 审监庭庭长C于2016年10中旬即安排法官A将全院有审判资格的人员近三年的结案数在审判管理系统上统计出来。法官A根据系统形成的数据形成近三年的结案数,即表格X。 2016年11月1日近下班时间,庭长C对法官A说,将结案数重新统计一遍,因为牵切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不能出差错。 所谓近三年,是指从2013年10月1日至今年的9月30日。因为,上一次统计时间是10月中旬,之后新加案件不在统计区间。按说统计数据不可能变化,也没有再次统计的必要。但是,既然庭长要求,法官A便打开审判管理系统,按照相同的查询条件重新进行统计。 结果是,数据不一样。从变化的数据看,均指向同一派出法庭。此法庭庭长是B,符合入额报名条件的还有法官D。法官A将数据变化情况以及变化原因的分析当即向审监庭庭长C作了汇报。 该院立案庭法官E,曾在该派出法庭办案。改动前其结案数是110件,改动后是15件。法官E自然提出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