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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投票价值判断的准确性分析_fazhi1234(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高空与阔海的交流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04
摘要:故事还没结束。后来,该重审案经二审维持原判,也进入了执行程序。按说诉讼中的保全自然转化为执行中的保全,很好理解,也不难操作。然而,庭长F始终不理当事人的这一保全款项,迫使当事人甲为了这一万三千余元来回

故事还没结束。后来,该重审案经二审维持原判,也进入了执行程序。按说诉讼中的保全自然转化为执行中的保全,很好理解,也不难操作。然而,庭长F始终不理当事人的这一保全款项,迫使当事人甲为了这一万三千余元来回在法官A和执行庭之间奔波。庭长F非说这个钱应当找法官A所在的审监庭支取。

事情僵持不下。法官A向庭长C做了汇报,庭长C最终答复:你觉得应该支就支,不应该支就不支。

在需要庭长出面协调的时候,庭长C摆出了“不干扰”你办案的高姿态。

法官A,此时只有几个选择:第一、越过庭长C向院领导汇报。执行庭不允许当事人支取诉讼中保全的款项,不办理支款手续,显然不符合工作要求。可以越级汇报参他一本;第二、直接告诉当事人这个事我办不了,你找院领导;

是“参他一本”好呢?还是迫使当事人继续为法院的不正常情况付出时间和精力好?法官A认为都不好。但是,一些人就是给法官A扔来了这样不正常的事情,怎么处理?庭长摞担子,让这个审判员怎么办这件不符合规定还要解决当事人问题的事情?

最后,法官A在“自己的范围”内,对这件事做了这样的处理:

支款手续由审监庭开单,该单子由执行庭长F和审监庭长C同时签字。先找庭长C签字,庭长C问:怎么还用我签字?法官A反问:我们庭的单子你不签,谁签?庭长C于是在单子上签字。

接着找庭长F签,庭长F称:不用我签,你给他办就行。

法官A:你不签字,这个钱我不能给他。

庭长F最终在单子上签了字。

接着找分管院长签字。如果分管院长问为什么单子上还有执行庭长F的签名,法官A必要如实汇报。然而,分管院长什么也没问直接签了。法官A也没说什么。签完即通知当事人支款。

当事人来后,法官A对当事人做了个笔录,载明了该案当事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为什么仍然由业务庭室办理支款手续的基本情况。然后,协助当事人办完支款手续,将钱转帐支走。

因为,案件正处于执行程序,所以,款项能不能让当事人支走执行庭必须说话。这是底线和基本原则。因此,你执行庭长同时是该执行案的承办人必须在支款单据上签字。这是法官A折衷处理此事的最底线。考虑到两个不同的庭室毕竟处于同一个法院,当事人过付款的法院专用帐户毕竟本院最终有支配权不限于哪一个庭室。再加上当前的特殊情况(已由当事人的笔录辅卷为证),剩下的问题已经不具有实质性。此事就这样结束。这也是不惊动领导,不拖累当事人,在庭长C不作为的情况下,法官A在自己的范围内,尚且不严重违背工作原则,保证没有大问题的前提下所做的选择。

从这件事我们看庭长F。其将正常的事情不正常办理,算做是对法官A先前不按其旨意办理保全手续的报复,还是算做是对当事人的有意刁难?法官A看来不完全是前者。因为,有情况表明庭长F与当事人乙之间的“关系”。所以庭长F这一手法,自然是假公济私。

我们做最简单的考虑,只分析其对法官A的保全一事不满。这毕竟是“法院内部”的事情,与当事人有什么关系?当事人支取执行款的正常手续你怎么可以不给人办理?仅从这一点分析,权力在他手里,能不能规范有序不任性也是很成问题的。在法官A看来,能够和敢于滥用职权,这是在最根本最根本的地方不适合成为法官的人之一。

那么,庭长F在入额总成绩中排名第几呢?排名第三!仅次于庭长C。也就说,按照集体投票所形成的结果,所有在编人员“集体”认为庭长F是很适合成为员额法官的人。

我们再看看法官A,在工作中坚持原则,有很强烈的规则意识。时不时的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始终捍卫司法公正和权威。即使结果一样,过程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保全一事能够看出法官A的执着追求——这种过程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苛刻精神,显然是对司法权威的极大捍卫——不要以为结果满足需求就行,之所以产生结果的过程也必须符合要求。在庭长都“推手”的情况下,其依然想方设法解决当事人的问题。比如执行款一事,本质上当事人就应该支出,事情很简单,非得让他一次一次的来回跑,又是找领导又是上访?法官A坚定的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

那么法官A适不适合成为员额法官?从入额总成绩倒数第三看,所有在编人员“集体”认为法官A是最不适合成为员额法官的人之一。

你可能说了,法官A没有这么优秀。比如数据更改一事,其为什么不向院领导汇报?其正义感哪去了?员额法官的公示期一个接一个,其为什么不去反映问题?

先说法官D,也是2010年入职法院,与法官A是同一批公务员。入职前已经有司法资格,报考的也是法官职位。至今在法院六年了,一直在派出法庭工作。你说法官D该不该入额?在法官A看来,完全应该入额。

如果没有员额制,如果没有被庭长带坏,法官D现在正是心无旁骛潜研案件的大好季节。在员额制面前,为了确保入额,有点小手段,其实也是人之常情。

话说回来,谁入额不是入呢?已经很明确入额要涨50%的工资,还与工作事务有密切联系。但是又有员额的限制。法官A所在的法院,45人报名,首批入额也就30人。所以,必有入不了额的。

小的时候,如果只有一个苹果,我们会让给弟弟吗?我们知道这是一种美德。长大了,面对员额的诱惑,我们是不是找不回儿时的纯朴和天真了?因为员额的客观限制,实质上,对员额不必要争和抢,然而制度的设计者非要让这件事有竟争性和选拔性。

以法官A所处法院为例,首批入额30人,而后还要入额,最终能达到约三十五六人,现在报名入额的也就45人。即使按照最终入额30人算,也是大部份法官都能成为员额法官。选拔性体现在哪儿?

如果说庭长C和庭长F这样的法官都应不入额,那么我们的员额法官能满十几人就已经很不错了。如果按照真正的司法精英的标准来选拔,这四十几人能剩下十人也很悬。只是这样的选拔标准我们玩得起吗?如果玩不起,如果必须考虑问题的社会性而不是精英性这样的主观想法,那么,员额制必然没有选拔性。所谓的选拔也是假的。

前后左右的诸多掣肘,最终员额制只能像小孩子过家家游戏一样,玩的挺认真,其实并无实质。

说它无实质,是指并无真正的选拔性和真正有意义的竞争性,非常空虚。然则,不能说没有实际影响。

在笔者看来,不理想的游戏规则和人性的弱点结合起来所产生的现实悲哀就是一种值得注意和研究的影响。

责任编辑:高空与阔海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