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我们将警察法上的“紧急情况”定义为:当公共利益、公民人身权或合法的财产权处于明显而即刻危险时的一种情形。警察法上的“紧急情况”通常具有以下显著特征:第一、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包括警察本人)人身权或合法的财产权处于明显的危险状况下;第二、危险是即刻一种的危险(不利后果),即正在或即将发生的危险,在时间上具有紧迫性;持续性的、慢性的危险不能认定为紧急情况。第三、危险造成的损害是重大的且具有实质性。上述三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 “紧急情况”分类的逻辑解释 如前文所述,警察法上的“紧急情况”的主要包括:1、案件2、事件、3、事故4、其他四种类型。其中,案件涉及的“紧急情况”可分为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两类,分别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事件主要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如SARS疫情等)和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金融安全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突发群体事件、学校安全事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严重的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事故包括:重特大火灾事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路交通事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事故等。其他主要指:重大自然灾害(2008年冰雪灾害、汶川大地震)等。上述“紧急情况”的分类方法,严格遵循了逻辑解释之进路。其外延涵盖了上述四种情形,警务实践中“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其中之一种,亦有同时面临多重“紧急情况”之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