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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警察法中的“紧急情况”_旅人(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旅者人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1
摘要:该款显然违背了规章所设定的行政目的,属于公安机关通过自我赋权的形式扩大了“立即检查”的 职权范围 和适用条件。其性质上有僭越职权之嫌且违反了《立法法》之法律保留原则及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

该款显然违背了规章所设定的行政目的,属于公安机关通过自我赋权的形式扩大了“立即检查”的职权范围和适用条件。其性质上有僭越职权之嫌且违反了《立法法》之法律保留原则及《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关于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中所指出的,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断和适用从审判实践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

众所周知,对于关乎公民人身自由的住宅权的侵害和克减,应当属于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的范畴(仅指法律,而非其下位的部门规章)。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住宅的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即便是警务实践中,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警情,警察职责和法定义务客观上要求其勇敢直面、妥善因应各类紧急情况。且上述三种紧急情况中,实施立即检查具有合理性、正当性,符合行政法之比例原则(妥当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之精神是无需赘述、毋庸置疑的。恰如美国学者所言“紧急原则”:即假如执法人员进入私人场所时不存在着拘捕或搜查的意图,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存在着获得救助和保护性行动的紧急需求或对生命、健康或财产有即刻危险的实质性威胁的进行犯罪调查的紧急需求时,执法人员可在没有拘捕证或搜查证的情况下进入私人场所,以保护生命或财产,提供急救和帮助,或者进行刑事犯罪调查。[2]令人欣慰的是,立法机关正对《人民警察法》予以修正完善,专家学者在《人民警察法》修改稿第二稿中载入了相关内容(由规章升格为法律)。在法律层面对相关条款内容予以正式明确规定之前,无疑其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

 (二)  《人民警察法》中“紧急情况”之比较分析

 关于警察用枪条件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从立法技术上讲,作为上位法的法律之规定过于原则性,仅列举了正在发生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可以用枪的五种紧急情况。其中,前四种为肯定式列举,最后一种是概括式的列举(其暴力等级须与前四种相当或超过)。显然,上述规定远未穷尽执法实践中可能遇到诸多其他严重暴力性犯罪的紧急情况,属于法律条文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情形。因此,下位法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专门予以了完善,对该条中“紧急情况”的文义进行了扩大性解释:在人民警察判明有如下十五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即可以使用武器。即便如此,长久以来其合法性因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而为学者所诟病[3]。如前所述,我们在理解和适用时,应当以警察用枪目的为前提和基础,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

关于警察非工作时间应当履职的问题。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里的“紧急情况”就不仅仅局限于第十条用枪条件中紧急情况之严重暴力性犯罪,而应以警察法规定的警察职责(第6条)和警察义务(第21条)为皈依。质言之,警察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的范围要远远大于警察用枪时可能面对的情况(种类和情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并分别情况处理。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事项,但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后,再进行移交并记录在案;跨辖区执行任务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可见,公安派出所民警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涉及案(事)件的办理处置及执行其他区外紧急任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六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紧急情况”的内容,但对其种类作了类型化的区分。如在巡逻执勤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综上,警察职责、义务范围内的“紧急情况”类型主要包括:1、案件2、事件、3、事故4、其他四类。所对应的“紧急情况”的具体内容有:1、严重暴力刑事案件(性质上类似于需要用枪的情形);2、突发事件(如严重自然灾害、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3、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扪心自问作为普通一警,工作、生活确实不容易。

          警察法中“紧急情况”条款之比较,详见下表。

紧急情况

用枪条件[4]

非工作时间,应当履职的情形

范围

较窄

广泛

类型

严重暴力犯罪,极少数对动物用枪的情形是例外

责任编辑:旅者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