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二审终审之后,下一堂“法治公开课”或许在明天、后天就要开始了。反思于欢案和其他类似案件,我们发现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听众进入课堂之前一般都没有做好“课前准备”,从而导致公开课的预期效果难以实现。 那么,该有哪些课前准备呢?基本法律知识必不可少,遵法守法意识不可或缺,理解和接受司法规律定有裨益,程序正义精神亟待培养……当然,我们并不期待听众在人人成为法律专家之后才能进入课堂,但必要的课前准备是必须做的。 第一,接受司法规律。这一要求看似过高,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公民,听众应当牢记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所应具备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等根本属性。这些理念可以帮助听众理解法治过程,也可以帮助公众以正确的立场、态度、方法来监督司法。 第二,维护中立地位。司法裁判不是神明执法,法官也不是万能之神。法官查明事实时,不是靠亲自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而是靠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说服自己。法官虽然是法律专家,但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也必须事先听取诉讼两造的法律辩论。谁能把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官说服,谁就能赢得这场官司。可以这样说,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决定官司输赢的不是法官,而是当事人自己。 第三,尊重职业判断。法律判断属于职业判断,无法以大众判断替代。尽管大众判断在民主意义上(即通过立法)最终将主导、取代或者覆盖法律职业的判断,但法律职业判断在法律过程(legal process)中总处于优先地位。虽然法律问题人人皆可评论,但职业判断最终定局。即使是职业人士之间对同一问题也会有不同观点,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时经常出现五比四的情况。这是法律科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 第四,尊重司法程序。“走程序”常被人不屑一顾,大众理性中也少有程序的地位。但是,不尊重司法程序就等于捅破了实体权利的保护伞。如果以自己对裁判结果的期待或好恶作为批评司法的唯一依据,那就等于掀掉了公平正义大厦的房顶而将其暴露在风雨之中。裁判结果固然重要,但未经司法程序“过滤”的信息在法律上很可能是不可靠的。实体法告诉法官应当做出什么样的裁判,而程序法告诉法官的是如何做出这样的裁判。 第五,学会自尊自重。听众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也是对自身的保护和尊重。由于缺乏亲历性,公众所得到的信息经常是残缺不全、支离破碎的。如果简单、草率地以此为依据发表情绪激昂的评论,则很可能在随后的过程中给自己造成难堪,影响自身形象,甚至对法官公正裁判造成负面影响。有时会听到有人说“某某问题即使是三岁的孩子都明白怎么判断”,但更多的问题即使通过谨慎审理、激烈辩论也未必得出确定性的判断。草率的评论往往是由于低估了法律问题的复杂性而作出的。 毫无疑问,课前准备工作越充分,听众的自信会越强,参与度会越高,对法治的支持也会越大。为全面、深刻理解公开课的内容,形成台上台下的良性互动,鼓励我们的听众积极主动地做好下一堂“法治公开课”的“课前准备”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