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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公判大会”是法治社会母体里的畸形儿_西风微凉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西风微凉 发布时间:2017-06-27
摘要:投稿:[email protected] 6月24日,广东省陆丰市,广东汕尾、陆丰两级法院在陆丰市东海镇人民体育广场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对18名毒品罪犯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其中13人被判处死刑。宣判大会结束后,蔡某某等8名毒犯被押赴刑场立刻执行。据报道,有近万人参加

投稿:[email protected]



6月24日,广东省陆丰市,广东汕尾、陆丰两级法院在陆丰市东海镇人民体育广场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对18名毒品罪犯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其中13人被判处死刑。宣判大会结束后,蔡某某等8名毒犯被押赴刑场立刻执行。据报道,有近万人参加这场所谓的“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观点 ‖“公判大会”是法治社会母体里的畸形儿_西风微凉


监斩官坐在威严的台上,犯人身穿囚服跪在刑场上。只待午时一到,监斩官大喝一声:“行刑”,顷刻间犯人便人头落地。相信很多人会对这种情节很熟悉,因为这类场景在古装电视剧中经常会出现。在古装电视剧的套路中,死刑犯在被行刑之前还得游街示众,不仅要接受群众的谩骂还得承受来自群众的菜叶子与鸡蛋。


另类的“公判大会”其实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古装电视剧中那些“套路”。在群众的注视与讨论下,被告人一个个等待着自己最终命运的到来。只待法官宣判,一时间群情激奋,纷纷感慨被告人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又或是头脑中在提醒自己法律的底线不能触碰等等,而与此画面截然相反的是被告人家属的泣不成声。


封建社会的行刑仪式早已成过去,我们的社会依照法律在运行而非皇帝的命令。这种本质上的区别,驱使我们思考的是:“公判大会”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有关部门费时费力地举办“公判大会”固然是用心良苦,期待这样的活动能让潜在的犯罪份子忌惮于法律的权威,收敛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样的“公判大会”目的自然是好的,只是手段确实值得商榷。


首先,被告人同样是人,也享有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即便根据法律程序,司法机关得出了某个人应当被处死的结论,那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执行方式剥夺他的生命,而不能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随意施加附加“刑罚”。


“公判大会”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向公众昭示,将被告人被宣判时的绝望作为教育群众的素材。虽然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但这种方式也是对被告人人格的一种“凌辱”。


人都有自尊心,犯了罪的人也不例外。刑法已经为各类犯罪规定了对应的刑罚,司法机关应当做的就是根据事实,运用法律推理方法,得出被告人应当接受的刑罚并公开宣布。在法定刑之外人为地增加“精神惩罚”显然并不符合法治精神,有法外用刑的嫌疑。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要求在法律程序面前人人平等。虽然犯有同样的罪行,部分被告人因为被挑中要被用来“示众”,而部分被告人则很幸运免遭示众的命运。其中的程序平等性体现在何处?如果“公判大会”不是一种法外加刑,那么为什么会被用来特别强调?


再次,“公判大会”这种宣判形式违反立法本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上述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以召开公判大会等形式宣判。但从其立法价值取向上来看,显然表达了应当尊重死刑犯的人格尊严这一精神实质。


“公判大会”看似与“游街示众”不同,但从其对被告人人格尊严产生的贬损效果来看,二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同样是在向群众宣布某个人的“污点”,让其接受群众的鄙视与嘲讽。将被告人的丑态作为潜在犯罪人员的前车之鉴,只考虑如何利用被告人而不考虑被告人的人格尊严,这显然是不符合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本意的。


再次,“公判大会”会伤害无辜的被告人家属。“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虽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的荒谬理论。但也反映出现实中人们的认识习惯,对某他人的评价会影响我们对他周围的人的评价,子不教父之过就是这种认识规律的典型反映。


相信正常人不会因为自己的亲人成为公判大会的“主角”而沾沾自喜。向社会公开宣布被告人的罪行,无疑也将被告人的家属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即便他们本来无辜,但却要为亲人的行为而遭受指责与谩骂。“公判大会”上,与法治光辉同样显眼的是被告人家属的羞愧。


最后,实证学研究早已证明严酷的刑罚并非根治犯罪的最佳途径。可以断定的是,即便刑法规定犯强奸的一律处死,社会上同样会发生强奸事件。毒品犯罪也不例外。只要毒品犯罪仍然存在高利诱惑,总有人会铤而走险。这显然是符合人性的一种结论。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早就精辟地指出: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换句话说,只有让人们深信犯罪必然要承担刑罚,所有犯罪的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的发生。用严刑峻法企图让犯罪绝迹,是立法者不可能实现的愿景。


“公判大会”向群众传递的更多的是犯罪就会遭受如此这般的下场,是执法的严酷性而非执法的必然性。因此基本上可以断言,它无法有效地减少犯罪的发生。


“公判大会”除了违反司法规律本身外,它还处处体现了权力干预司法的痕迹,无法体现出司法的独立性。与“公判大会”捉襟见肘的好处相对应的是它种种的弊端。这种通过凌辱被告人人格的方式而进行的法治教育,并非真正的法治教育。“公判大会”用一种不符合法治的方式来宣传法治,不仅背离了法治的应有内涵,也无法有效地预防犯罪。除了制造新闻素材之外,笔者想不出举办这类活动的必要性。

责任编辑:西风微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