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该院本月23日对一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本次执行的死刑犯涉及运输毒品等罪名。其中,53岁的罪犯陈鲜艳因跨省运毒22公斤获判。 罪犯陈鲜艳(女,53岁),2014年8月,与同案被告人吴某发(已判刑)从湖北省武汉市乘飞机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又乘长途客车来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洲。次日,陈鲜艳将180万元付给“小王”(在逃)购买毒品。8月25日,陈鲜艳、吴某发又乘飞机到达昆明市,入住昆明铁路局招待所,后陈鲜艳电话指使他人将其面包车从武汉市开到昆明市。8月26日晚,陈鲜艳驾驶面包车到招待所帝的背街里接收毒品,指使吴某发分别藏匿于车左右后侧门和后厢右侧的夹层内。8月27日,陈鲜艳、吴某发驾驶面包车途经贵州省、湖南省返回武汉市。次日17时许,当车行至武汉市青郑高速某出口收费站时,公安人员将陈鲜艳、吴某发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40包,净重22380.1克。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陈鲜艳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伙同他人运输甲基笨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依法惩处。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