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几天里,中国法院每天发布的千百个一审判决中的一个突然引起了媒体和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其最简短的裁判要旨“于欢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思考和评论。就像富勒虚拟的洞穴探险者案件“受困岩洞20多天后杀死同伴食肉幸存被判无罪”的裁判要旨一样,虽然其中法律理论问题比较深奥,但由于案件焦点涉及伦理人情,引发广泛关注和评论也不足为奇。 由于于欢案目前尚在二审过程中,自然不便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评论,但对于这起辱母杀人案的评论潮,我们却感受良多。 第一,全民同上一堂法治社会的“公开课”。建设法治社会,“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一方面从法典学起,更重要的是从案件讨论做起的。人们所评论的绝不只是那个仅有13个字的裁判要旨,其中还有更深层次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包括民间借贷、正当防卫、非法拘禁、玩忽职守等复杂、多义的专业术语等。尽管民众讨论的深度、角度与法律职业者很不相同,但这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所期待的。 第二,评论的理性与成熟彰显了法治建设成就。如果是在几年前遇到此类事件,在自媒体上骂大街的有,侮辱、威胁法官的有,挑头闹事的有,发狠话的也有……而看今天的评论,绝大多数评论者都态度平和,有理有据,引经据典,具有建设性。各种评论观点中有的支持裁判结果,有的主张轻判10年,有人认为应无罪释放,但欣慰的是人人都在说自己的道理,评别人的不足,而且对法律程序给予了基本的尊重。人们最后把眼光投向了已经受理上诉的山东高院。这也说明没有枉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几年的苦功。 第三,法治实质意义需通过形式意义体现。虽然法律具有很强的社会性、道德性,但法律毕竟是一个职业,法学毕竟是一门科学。即使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那些经过双方挑选出来的公正的陪审员们仍然需要接受法官的“法律指导”,法官要告诉他们什么是“超越合理怀疑”,什么是“主观方面”(mensrea),什么是证据的可采性等。我们自己身体不适时,仍然需要求助专业的大夫确诊、开方、用药。即使是我们啃了几本医书,也不会只比专业的大夫说的更有信心。 第四,相关部门的回应让人印象深刻。事情发生后,审判机关立即反馈已经受理了上诉案件,检察机关表示将再对事实证据全面审查,公安机关也开始核查民警处警和办案情况……这样严谨的态度、理性的回应、包容的胸怀和职业的精神,也让我们看到了中国的司法制度愈加成熟的表现,看到了法治部门对公众评论的负责和包容,看到了法治国家建设的积极信号! 现在,我们开始等待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即使是有了终审判决,相信还会有不同的声音。不论是维持原判或改判有期徒刑甚至改判无罪,仍然会有“第二季”的讨论。我们相信,那将是一场更加理性、更加成熟、更加提升了层次的讨论,也将是这堂法治“公开课”中令人最有收获的一节。 法院所受理的纠纷案件是各种矛盾冲突的极端表现形式,不同的案件会引发各个领域的关注。有的案件直击人人关注的社会伦理的核心,有的案件则直接关涉社会秩序的安定和民生,有的案件会影响到本地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有的甚至关涉国家的安全……也就是说,同一个法律条文在不同背景下会引发来自不同角度的关注和评论。 作为法治社会的成员,我们应当如何对待法院的判决?我们当然拥有对公共事务发表评论的权利,而且完全可以从普通人的视角说出自己的理解。或许表达本身就是评论的目的之一,而这不仅意味着政治民主程度的提高,也意味着我们所有人都在寻求与法治精神的统一。从形式上讲,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需要有一个终局决定者。只要这个终局决定者是根据对法律的专业理解作出的裁判,便应当获得制度上的权威,应当得到社会成员的尊重,因为对法治的尊重是自己最终获得尊重的前提。当然,如果某一项法律在新形势下需要有新的解释甚至重新修订,其中便有了民主、负责的评论者的一份功劳!任何一项文明的发展、秩序的确立都是要有所付出的,而这种付出中就包含了对法律秩序的遵从,其本身就是对良法善治的贡献。 法律职业对于媒体的评论更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尊重。我们所理解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肯定不是在让人民群众弄懂了所有法律术语、法律理论之后再去感受公平正义。法律职业特别是握有法槌的法官只有认真正解法律中的政治诉求、道德诉求、人心诉求和其他相关因素,或者说是领会了在这些诉求之下的法律,才算是真正掌握了“法律”的真实含义了。 因此,要实现公正司法,负责任的媒体评论是不能缺位的。不过几个月前,英国《每日邮报》将作出涉及脱欧判决的三个大法官称为“人民的敌人”这种异乎寻常的评论也着实引起了欧洲关于民意与法治关系一场大辩论。也就是说,维护司法公正和审判独立,媒体当然也应当遵守法治精神,尊重司法权威,而不能超越合理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