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是以纪念一个国家现行宪法正式生效为主题的法定节日。设立国家宪法日目的在于纪念现行宪法的诞生,弘扬宪法传统,树立宪法权威,培养社会公众崇尚宪法、服从宪法和遵守宪法的意识。大多数国家是在宪法正式颁布实施若干年之后设立国家宪法日。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是现行有效的宪法。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规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下称《决定》)规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2014年12月4日,我国迎来首个国家宪法日,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及政府以及一些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开展了积极有效的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的宪法主题日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全民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要求,中央宣传部、司法部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将“七五”普法工作纳入了法治轨道,自此拉开了“七五”普法工作的序幕。
2016年是落实“七五”普法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第一年,2020年是七五普法规划的收官之年,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标志之年,把握好这个最佳的历史机遇期,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的各项举措,可以为稳步有效地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实现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的宏伟目标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依法治理水平,营造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氛围,形成尊法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全民守法格局,就有必要在全体公民中继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宪法的教育。
《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明确规定,“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期间一项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基本内容,宣传宪法的实施,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认真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推动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教育引导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增强宪法观念,坚决维护宪法尊严。这些举措可以保证党中央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的权威得到政府和全社会的普遍尊重,从而保证党中央的政令畅通和宪法的顺利实施,为有序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必要的政治认同感和群众基础。
由此可见,利用“12·4”国家宪法日集中搞好宪法宣传活动是“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期间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七五”普法规划相比过去30年中前六个五年普法规划所具有的“亮点”和特色。搞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宪法活动,一方面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通过“12·4”国家宪法日所开展的各项宪法宣传活动,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培养公众利用宪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意识,提醒各级领导干部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另一方面,利用“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宪法活动本身也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规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上述规定本身是宪法实施行为的产物,同时也明确了国家在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方面的宪法义务和职责,搞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宪法活动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措施,它有助于从整体上提升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法律权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实际生活中要能够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关键在于宪法的各项规定和宪法原则、精神能否在实践中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因此,宪法实施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活的灵魂。全面有效地推动宪法实施工作,也是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由于宪法是根本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其他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基础,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紧密相连,依法治国不能脱离依宪治国单兵突进,必须要在依宪治国的基础上,在加强宪法实施的基础上才能得到稳步推进。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执政”。在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依宪治国”概念,并且首次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联系起来,明确肯定“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宪法实施工作非常重视,把宪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对如何加强宪法实施工作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部署,为宪法发挥自身的根本法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依据和制度环境。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下称“12·4”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党的文件形式首次明确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之间的辩证关系,规定“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对于如何实现“依宪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在“12·4”讲话中明确抓住了“宪法实施”这个主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对于如何推进宪法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12·4”讲话中进一步强调指出:“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突出了“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重要性,为了保证执政党能够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同时也为了保障“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能够真正得到制度上的实现,必须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来推动宪法实施工作,努力提升宪法实施工作的效果。2016年,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搞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有助于将十八届六中全会所要求的通过健全和完善宪法制度来有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各项主张落到实处,真正确保执政党能够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有利于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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