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剑河县人民检察院、麻江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所在县国土资源局的怠于履职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2011年初,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对青龙镇城南新区“16-1#、16-2#”和“17-1#、17-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整体挂牌出让,重庆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正公司”)缴纳2000万元竞买保证金后,在现场竞价中以2.805亿元的最高现场应价成交,双方签署了《成交确认书》。之后,钦正公司既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也未依约与德江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出让人应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2011年5月18日,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在未依法重新履行招拍挂出让程序的情况下,按照钦正公司竞拍所得的成交价和出让条件,直接与贵州德江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公司”)就前述地块签订了522227-2011-CR-0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将钦正公司所缴2000万元竞买保证金计为云海公司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经查,钦正公司与云海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之后,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在云海公司未依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出让价款及相应利息的情况下,违法将合同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交付云海公司开发利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共违规为云海公司办理了61145.32m2(91.7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为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涉案土地单价2516.42元/m2计算,德江县国土资源局为云海公司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的土地面积对应的出让价款为15386.7306万元,而云海公司实际仅缴纳土地出让金5350万元,尚欠10036.7306万元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德江县国土资源局至今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收。针对云海公司拖欠土地出让金的情况,2016年3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2016年3月29日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回复称,签订《出让合同》及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系按县政府安排办理,云海公司是钦正公司在德江县设立的新公司,已经向云海公司发出追缴通知书。截至2016年12月,云海公司仍未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德江县国土资源局亦未采取有效措施追收,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3月8日,剑河县国土资源局将位于剑河县革东镇交东村小河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出让。剑河兴职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职公司)缴纳保证金200万元后与剑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出让价款为390万元,以保证金形式缴纳的200万元转为土地出让金,剩余的19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满后,兴职公司并未如期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剑河县国土资源局也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缴。对此,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9日向剑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剑河县国土资源局虽向兴职公司发出催缴通知单,并回复称拟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截至2016年12月,剑河县国土资源局既未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也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追缴欠款,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1月6日,麻江县国土资源局与陈礼辉签订合同,约定该局向陈礼辉出让面积为27346.1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总价款为2200万元,分三期支付,其中第三期出让款550万元的缴纳时间为2016年4月5日之前。此后,陈礼辉依约支付了前两期土地出让款,第三期逾期未支付。2016年4月25日,麻江县国土局向陈礼辉发出催缴通知,限其于2016年5月10日前缴纳第三期出让款。陈礼辉到期未支付。同年10月19日,麻江县检察院向麻江县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及时追缴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并限期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对此,麻江县国土局虽再次向陈礼辉发出催缴通知,并对检察机关作出书面回复,但并未依法采取提起诉讼等有效方式挽回国家损失,导致陈礼辉的拖欠行为一直持续,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当地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三地检察机关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