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创新”强化侦查监督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王淑静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4
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侦查监督是检察院的重要职能,对于打击刑事犯罪、防止冤假错案意义重大。 近年来,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开展刑事立案监督,探索审查逮捕新模式,创新个案巡查机制等,在实践中收到良好效果。 会同公安、行政机关规范立案监督 “证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侦查监督是检察院的重要职能,对于打击刑事犯罪、防止冤假错案意义重大。
近年来,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开展刑事立案监督,探索审查逮捕新模式,创新个案巡查机制等,在实践中收到良好效果。
会同公安、行政机关规范立案监督
“证据材料显示,被害人被偷走一部新手机,当时就报了案并提供了发票,为什么没有立案?”这是河东区检察院与河东公安分局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后,侦监工作人员登录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进行立案情况检查时发现的疑问,并及时向受案民警了解情况。
为了弥补立案监督渠道短缺、对公安机关受案处理情况缺乏监督的不足,河东检察院与河东公安分局会签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内部三个源头建立机制,规范立案监督工作。
“刑事立案监督的主要任务是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的行为,依法、准确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伟说。
据了解,河东区检察院开展刑事立案监督,首先是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各部门间信息的沟通配合和线索移送,打造立案监督线索信息库,实现信息的有效联动。其次是建立平台共享机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侦监部门通过登录公安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地走访、查阅接出警登记和案件受理登记台账等方式,对公安机关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在派出所设立检察官办公室或信箱,接收当事人对派出所刑事立案中存在问题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河东区检察院一方面广泛拓展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另一方面突出立案监督工作重点。
田伟说,“针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批准逮捕、因无逮捕必要性不予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等三类案件,我们重点检查公安机关是否存在不应撤案而撤案的情形。”同时对入室盗窃、扒窃案件开展专项调研,对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举行专项活动,统一案件立案标准,保障民生民利。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认为,这种对立案监督的创新,促进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加大对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力度,准确、及时地追究刑事犯罪,实现办案质量与监督效果的有机统一。
探索审查逮捕新模式
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检察长郑立泉介绍,河东区检察院探索的审查逮捕案件的新模式,就是选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存在分歧的典型案件,由检察官主持,公开听取公安机关、嫌疑人或辩护律师的意见,从而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达到保障人权和节约司法成本的效果。
河东区检察院出台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办法(试行)》,从基本内容、适用范围、审查过程、秩序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切实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上半年,河东区检察院选取数起案件进行公开听审,并逐步引入诉讼当事人旁听制度。在一起轻微刑事案件的公开听审过程中,还促成当事双方刑事和解,既保障了辩护权的有效形式,也有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
创新个案巡查机制
河东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人员曾对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大王庄派出所办理的一起聚众斗殴案件提出过引导侦查意见。
大王庄派出所所长方东静表示,检察院开展个案巡查工作,加强与侦查人员的沟通交流,进一步促进增强了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提高了侦查取证的针对性,进而有效提升了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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