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召开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专家论证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部分高校的行政法、民法专家出席会议。与会人员就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稿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并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包括行政协议在内的柔性执法已经成为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一些因征地补偿、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因政府单方变更、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矛盾日渐突出。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约,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的合法产权,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协议案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各地法院对于如何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和适用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不同的做法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稿)。司法解释稿就行政协议的范围、管辖、审理方式、法律适用、判决等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规定。 研讨过程中,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约履行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制定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不仅非常必要,而且非常及时。司法解释稿的内容比较全面、问题意识突出、条文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与会专家结合各自研究领域,对行政协议的范围、行政协议的公法特性、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具体法律适用等重要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江必新强调,制定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既是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必要举措,也是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推进政府守信践诺的现实需要。起草好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要树立问题意识,要高度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征收征用补偿协议领域的突出问题;要顺应行政管理方式的巨大变化,深入研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新型行政协议的实际运行状况;要把握公法规则,突出强调行政协议的公法属性,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监督依法行政和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中独特作用;要科学借鉴民法规则,加大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监督力度;要注意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对于因政府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由行使行政优益权的,也要依法予以支持,但要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补偿。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孙宪忠、清华大学教授于安、清华大学教授崔建远、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谭宗泽等专家参加论证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胡建淼、清华大学教授余凌云提交了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和有关同志也参加了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