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起撤销监护权判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肖某的监护人资格。 被申请人肖某早年自外地来吴江务工,是一家公司的技术工人,与严某结识后结婚成家,并育有两女一子。在外人看来,这是一个十分幸福的家庭。但自2015年6月开始,肖某受不健康视频影响,多次强奸、猥亵自己未成年的亲生女儿。肖某的行为被妻子严某发现后,严某当即报警。肖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被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后严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肖某离婚,经调解,肖某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同意离婚。此后,严某在检察院的支持下,起诉要求撤销肖某对大女儿肖某某的监护权。 法院认为,肖某作为肖某某的父亲,对肖某某多次实施强奸和猥亵行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且对被监护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为避免被监护人的身心继续受到侵害,依法撤销肖某的监护资格。 ■法官提醒■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被依法撤销监护权。父母作为监护人不管是在情理上还是法理上,都应当认真、谨慎、全面地履行监护人的义务。若监护人实施性侵、虐待等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其监护人资格也将被剥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