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周广伟) 父亲交通肇事致一死两伤后逃逸,让有准驾车型驾照的儿子替自己“顶缸”,儿子不但不同意,反劝说并陪同父亲去自首。近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现年47岁,驾照准驾车型为C1。2016年5月31日13时许,他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大型搅拌车给某工地送料。由南向北行驶至254省道巨野县某路段时,一辆对向而来的小型面包车突然向右方靠来,刘某急忙打方向盘躲避,由于用力过猛,搅拌车发生侧翻,瞬间与面包车车头相撞。 刘某从驾驶室里爬出来,看到对方车头损毁不堪,担心交警赶来发现自己的准驾车型与事故车辆不符,迅速离开了现场。随后,他用妻子的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称儿子小刘送料发生车祸,请求交警处理现场。 小刘赶到家后,刘某嘱咐有B2驾照的儿子替自己投案,小刘没有答应。他告诉父亲说,“顶缸”是包庇罪,搞不好俩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唯有主动投案自首,积极争取受害的人谅解,才不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二天,在小刘的陪同下,被告人刘某向警方投案,对自己交通肇事逃逸供认不讳。 经鉴定,小型面包车驾驶人李某当场死亡,李某妻子及儿子分别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该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先预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9.9万元(已支付),后续赔偿数额听从法院判决,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庭上,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管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预先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 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