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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刚柔并济”,可否?_谈华锐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9
摘要:近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的一份离婚案件判决书在网上引起热议。原因是在这份判决书中,引用了宋词、 “人生如梦”、“劳燕分飞”以及“令人欣赏和感动”等极其感性的词语。有人认为这是份人性化判决书,但也有人认为这份判决书不严肃,有损国家权威。

近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的一份离婚案件判决书在网上引起热议。原因是在这份判决书中,引用了宋词、“人生如梦”、“劳燕分飞”以及“令人欣赏和感动”等极其感性的词语。有人认为这是份人性化判决书,但也有人认为这份判决书不严肃,有损国家权威。

这份“诗意判决书”在旁人看来,可能是充满了人性情怀,体现了主审法官感同身受,对待案件认真负责。但从法律角度分析,这样的做法实有不妥,应当予以杜绝。原因有三。

其一,法院的判决书虽然是非规范法律文件,但是其具有规范性。作为法律文书的一种,判决书具有独特和统一的格式,其行文语句也应当是法言法语。晓之以情和动之以理都是在规范性语句之下书写。这些并不是法官可以凭借一句一时兴起或者感同身受就可以随意改变的。“诗意判决书”所谓人性化的背后,折射的是法官的不严肃性和不规范性。

   其二,法官是国家公务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作出的判决书渗透着国家意志,体现着司法权威。虽然作出判决书这个具体行为是由法官个人实施操作,但是实际上也是国家授权。并且,民事审判是由两兆双方平等对抗,法院客观公正地居中裁判。法官要做的事情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理性断案,作出的判决书也应当庄重、规范,不掺杂个人情感。“诗意判决书”里充充满了法官的情感偏向,把个人意志添加进了法律文书里,有损国家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三,常言道,法律不外乎人情。的确如此,法律也不是生硬冷酷,不通人理的,法律也需要考虑人性和人情。尤其是一份法院的判决书,它将是敲定整个案件最终结果的关键性文书。所以法院判决既需要言法律,又需要讲道理。但是,值得注意和说明的是,这个说理是指用客观冷静的语言说服人民大众。目的是为大家理清楚法律关系,向大家道明白为何如此判决。而法律考虑人情,全部集中体现于具体的那几条判决结果中,不体现在程序性说明中。判决的那一、二、三、四条条款就是法院对整个案件进行过公正的审判和考虑过当事人的情理后做出。这才是真正的人情体现。所以“诗意判决书”并没有展现法院通人情的一面。

当然,泰兴市人民法院这位法官的断案情怀还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建立法治国家的大格局中,规范司法行为也是必要和必须的。相信在每一位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人民可以在每一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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