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付款凭证及发票2份。证实某某20公司采用虚假报账冲抵行贿款项的情况。2、预付款保函及申请表、请示。证实某某20公司向某某集团申请预付款保函、申请解决某某20公司接管项目亏损的请示等材料。3、证人李某3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我2011年任某某20公司总经理后,为感谢裴广进在资金上对某某20公司的支持和帮助,在2012年中秋节送给裴广进1万元,2013年的春节前给裴广进送现金2万元。送的钱都是我先垫着,随后我安排办公室吕某某找发票在某某20公司账上报销了。4、证人吕某某(时任某某20公司办公室办事员)的证言。证实我在某某20公司办公室工作期间,总经理李某3曾两次让我找些虚假消费的发票,并经手在财务上报销,然后将报销的钱给他,两次我共计给他报销虚假发票3万元。5、被告人裴广进的供述。供述称某某20公司是2011年下半年新成立的单位,李某3被任命为总经理,某某20公司刚开始经营有很多困难,在银行授信额度较低,对外投标时需要由集团公司办理银行保函业务上的帮助和支持。他就在2012年中秋节的时候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后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万元现金。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十八、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某某集团某某2指挥部财务主管、某某20公司财务主管梁某某6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保函及预付款申请表、请示。证实某某20公司向某某集团申请预付款保函、申请解决某某20公司接管项目亏损的请示等材料。2、银行付款凭证及奖金发放表5份。证实某某集团向某某20公司、某某2指挥部拨付集中受益奖资金以及发放情况,其中包含有虚造的数额。3、证人梁某某(2008年9月任某某2指挥部财务主管,2011年3月任某某20公司财务主管)的证言。证实我于2011年任某某20公司财务主管后,在2012年和2013年的春节前,以某某20公司的名义给裴广进送过两次钱,每次2万元,共计4万元现金。2009年10月份我在某某2指挥部任财务主管时,根据指挥部安排,我到集团公司以中标奖的名义给裴广进送现金2万元。这些钱以在职工名下虚造奖金的方式走账。4、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某某20公司财务部长梁某某在2012年和2013年春节都给裴广进送的有钱,每次金额都是2万元,因为梁某某每次送钱的时候都会向我汇报。5、杨某某、蒋某某证明各一份。均证实在领取资金收益奖时,公司领导在其名下虚造奖金的事实。6、证人焦某某(某某2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证言。证实2009年大约下半年,由当时的财务主管梁某某给裴广进送了2万元;2012年春节,现在的财务主管卿某某给裴广进送了1万元。7、被告人裴广进的供述。证实在2009年中秋节前后,某某2指挥部财务主管梁某某给我送过2万元现金,说是给我送的中标奖。梁某某于2011年到某某20公司任财务主管后,在2012年春节的时候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万元,2013年春节前后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万元现金。三次共给我送了6万元钱。因为某某20公司刚成立,在银行授信额度较低,对外投标时需要由集团公司出面办理银行保函业务上的帮助和支持。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十九、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时任某某集团某某所财务科长刘某51.5万元,在科研经费、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帮助、支持。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拨款通知单3份、转账凭证、汇总通知书。证实某某集团拨付给某某所资金的相关材料。2、付款凭证及发票4份。证实某某所于2006年至2008年虚报账目用于送礼的情况。3、证人刘某5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我为了得到裴广进给某某所在科研经费方面的支持,于2006年至2008年,每次都给他送现金5000元,三年总共1.5万元。4、被告人裴广进的供述。供述称2006年至2008年,刘某5在担任某某所财务科长期间,每年春节在我办公室给我送5000元现金,3年总共给我送了1.5万元。因为某某所是一个科研单位,需要由集团公司给其提供科研经费,刘某5给我送钱主要是想让我在拨付科研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及时给他们办理和拨付。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二十、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时任某某集某某3指挥部(前身为某某4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吴某某1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保函、银行信贷证明、银行付款凭证。证实某某5指挥部向某某集团申请保函、银行信贷证明等相关资料,申请需要裴广进审签。2、2009年经费调整计划、2013年财务计划。证实某某集团对2009年经费作出调整,以及出台的2013年财务计划。3、付款凭证及奖金发放情况9份。证实在中标奖等奖金分配时列支的有“其他经营人员”。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至2012年,我在任副总经济师兼某某4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期间,为了得到集团公司总会计师裴广进给某某4指挥部在资金和工作上的支持,我以奖金的名义分7次在其办公室给其送过12万元现金。其中2006年、2007年春节每次1万元,2008年至2012年每次2万元。我们指挥部的账上不显示给裴广进发奖金的事情,每次都是在经营中标奖发放表最下面列上“其他相关人员”奖励,钱由指挥部的经营部长李某4签名领取后交给我。某某4指挥部负责西南片区的开发推进工作,参与竞投标需要大量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需要交诚信保函或现金保证金,这些都需要裴广进帮助和支持。5、证人李某4(时任某某4指挥部经营部长)的证言。证实从2006年开始,每次我们指挥部发放经营中标奖的时候,吴某某都会安排我替他在财务上领取一笔钱,领取后我将现金交给他,他用于给集团公司领导送礼。6、被告人裴广进的供述。证实吴某某是集团公司的副总经济师兼某某4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在2006年初,吴某某到办公室给我送了1万元;2007年初吴某某到办公室给我送了1万元;2008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吴某某每年给我送2万元现金,5年总共给我送了10万元现金,都是在我办公室给我的。以上经吴某某手给我送现金12万元。因为吴某某所在的某某4指挥部西南片区项目投标时需要集团公司给予银行保函、资金方面的支持,在这方面,需要我的帮助。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二十一、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时任某某集团某某6指挥部(又称某某7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刘某68万元和价值2.8万元的佳能相机一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