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某集团关于裴广进工作简历的证明、劳动合同。证实裴广进于2004年7月-2005年6月任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2005年7月-2006年7月任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2006年8月起任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7年7月兼任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总会计师职责:负责财务系统合法、合规运行;负责会计基础管理;负责财务与内部审计管理;负责财会系统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机制建设;负责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负责资金运营管理;负责参与重大经营决策活动。 2、裴广进任免通知、某某集团人事部证明。证实经某某集团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于2004年7月14日聘裴广进任集团公司财务部部长;2005年6月23日,聘裴广进任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2007年7月19日,经某某24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裴广进为某某集团总法律顾问人选;2006年7月28日,经公开招聘并经某某24公司党委常委会议研究,裴广进为某某集团总会计师人选,试用期一年。从2006年8月起,裴广进按年薪制管理。 3、某某集团任免通知9份及裴广进履历表。某某集团“隧人令(2007)256号”文件—关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有关人员组成的通知:董事会由9人组成,裴广进是董事之一。 4、某某25公司任免通知。证实某某集团董事会由9人组成,裴广进为董事之一。 5、某某集团营业执照及信息查询表。证实某某集团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6、某某公司1物资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实某某公司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成立时间2010年3月19日。 7、某某集团企业性质说明。证实某某24公司系国务院国资委117家央企之一,某某24公司独家发起设立国有控股企业某某25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为某某25公司全资子公司,某某集团性质为国有性质企业。 8、国资委文件两份。国资发分配(2013)198号、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文件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9、某某集团文件。隧人(2013)138号“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秩序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除政府津贴和集团公司同意领取的奖励外,不得擅自将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含奖金和实物)分配给企业负责人。 10、某某股份文件。某某26公司转发的国资委(2013)198号文件精神。 11、某某27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及附件。该文件规定“除政府奖励、建设单位奖励和政府津贴及总公司同意领取的其它收入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它货币性收入”。 12、某某股份公司文件3份。某某25公司(2009)220号文件《子、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规定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其出资机构领取薪酬。某某25公司(2011)245号文件《子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规定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其出资机构领取薪酬。子公司其它负责人在其出资机构工作并领取收入的,其收入应记录到其他负责人薪酬备案表中。第二条规定子公司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其他负责人是指除上述人员外子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某某25公司(2012)97号文件,对上述文件的补充规定。 13、某某集团纪检文件(2009)6号文件。对某某28公司(2009)220号文件进行转发的情况。规定除政府奖励、政府津贴和股份公司同意领取的其它收入外,子、分公司负责人不得在子、分公司领取除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它货币性收入。 14、某某集团(2002)146号文件、(2010)51号文件。某某集团经营投标管理办法,第16条“为激励经营人员承揽工程任务的积极性,集团公司对经营投标项目实行中标奖励,奖励范围为直接参与经营投标工作并起重要作用或有重大贡献的集团公司内外人员。中标奖由投标负责人发放,各子、分公司参与投标人员的奖励由各单位总经济师统一分配”。(2010)51号文件,重新出台经营投标管理办法,废止(2002)146号文件,第17条“奖励范围为直接参与经营投标的有功人员”。 15、合同协议书及施工合同。证实某某集团与某某29公司、某某30公司、某某23公司等签订的施工合同。 16、个人电汇凭条两张。证实周某某交通银行账户向李某1账户电汇39万元(2010年)、69万元(2011年)。 17、交通银行个人存款凭条11张。证实周某某交行账户存款情况。 18、交通银行取款凭条。证实2008年12月25日,客户签名为“李某某代周某某”取款26万元。 19、建行取款凭条8张。证实于2007年12月23日在不同的分理处取款凭条6张、2007年5月17日取款凭证1张,7张票据金额均为4.9万元。 20、张某2(楚某某嫂子)农行存取款凭条22张。证实户名为张某2的农行账户存取款情况,有楚某某辨认签名。 21、农行存取款凭条6张。证实2010年楚某某账户存取款情况和2012年、2013年取款凭证。 22、信用社存取款凭条5张。证实2009年楚某某账户存取款情况,有楚某某辨认签名。 23、中国银行存取款凭条14张。证实户名为楚某某的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24、中国银行楚某某存取款交易明细清单21张。证实中国银行楚某某账户存取款交易明细。 25、张某2农行卡历史明细查询复印件17张。证实农行张某2账户的资金交易明细,经楚某某辨认签名。其中显示开户时间2011年1月22日,2011年2月23日存3万、24日存4万;2011年6月22日转存20万、现存15万;2011年8月15日存5万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