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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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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广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申请表及银行信贷证明2份。证实某某14公司向某某集团申请保函、信贷证明相关资料。2、保函信贷申请表、投标保函及银行信贷证明2份。证实某某13公司向某某集团申请保函、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申请表及银行信贷证明2份。证实某某14公司向某某集团申请保函、信贷证明相关资料。2、保函信贷申请表、投标保函及银行信贷证明2份。证实某某13公司向某某集团申请保函、信贷证明的相关资料。3、银行付款凭证后附发票7份。证实某某13公司及某某14公司财务虚假报账用于行贿的事实。4、付款凭证及奖金发放表7份。证实某某13公司、某某14公司在奖金发放过程中,在职工名下虚造奖金数额用于行贿的事实。5、证人张某4(2005年7月任某某13公司总会计师,2012年5月任某某14公司总会计师)的证言。证实从2004年至2013年,每年的1至3月份春节期间,我都会到裴广进办公室去送一些现金或购物卡去拜会一下。从2004年到现在我给裴广进送现金有7万元,各种购物卡有5万元。给裴广进送钱送卡主要是因为裴广进是分管财务、法律、审计的领导,在我们招标、贷款中给予了帮助和照顾。这些钱部分是在周某2、张某5、左某等人名下虚造的奖金数额。6、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任某某13公司财务部长期间,总会计师张某4逢年过节时去看望某某集团总会计师裴广进和财务部长谭某某,曾在我名下虚造奖金11.5万元,由我领取后交给张某4。我知道张某4是去集团公司看望主管财务的领导裴广进和谭某某,但每次给他们多少我不清楚。7、证人车某某、左某、张某5的证言。均证实在某某13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发放奖金时在其名下虚造奖金的事实。8、被告人裴广进的供述。供述称2004年中秋节,张某4给我送了3000元购物卡;2005年春节期间,给我送了3000元购物卡,2005年中秋节时给我送了3000元购物卡;2006年春节期间,给我送了3000元购物卡,2006年中秋节给我送了3000元购物卡;2007年春节期间,给我送了5000元购物卡,2007年中秋节时给我送了5000元购物卡;2008年春节期间,给我送了5000元购物卡,2008年中秋节时给我送了5000元购物卡;2009年春节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中秋节时,给我送了5000元购物卡;2011年春节期间,给我送了2万元现金,中秋节时给我送了2万元现金;2012年春节期间,给我送2万元现金。2012年5月份张某4被调到某某14公司任总会计师,他在2013年2月份,给我送某某公司2购物卡1万元。以上张某4分15次共给我送了5万元购物卡,7万元现金。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九、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某某14公司时任总会计师、某某13公司总会计师王某115.5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申请调剂款报告及内部转账凭证3份。证实某某14公司向某某集团申请内部贷款及调剂款的相关资料。2、投标保证金保函及银行信贷证明7份。证实某某14公司及某某13公司向某某集团申请保函及银行信贷证明的相关资料。3、申请资金支持报告及审批表3份。证实某某13公司向某某集团申请内部贷款的相关资料。4、付款凭证后附发票7份。证实用虚假发票在某某14公司财务报销出来的现金用于行贿的事实。5、付款凭证及奖金发放表8份。证实在某某14公司、某某13公司职工名下虚造奖金,用于向被告人等行贿的情况。6、证人王某1(2005年10月任某某14公司总会计师,2012年5月任某某13公司总会计师)的证言。证实我以前在某某14公司、某某15公司担任总会计师以及现任某某13公司总会计师期间,曾多次给某某集团总会计师裴广进送钱共计15.5万元,都是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送的。给裴广进送钱,是为了让裴广进对我们公司在经营投标、办理银行保函和信贷证明、资金支持等工作给予帮助。7、证人周某2、张某6的证言。周某2证实2013年发放资金收益奖时,在其名下虚造3万元,领取后交给王某1,由王某1送给裴广进和谭某某。张某6证实2010年2月、12月,在其名下虚造奖金,其领取后分别给王某13万元和2.5万元。8、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初,某某14公司发放资金集中奖,在我名下多造3万元,我领取后交给了王某1。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初,某某14公司发放2009年经营中标奖,在财务部人员名下虚造3万元交给张某6,用于给集团公司领导使用。10、被告人裴广进的供述。供述称在2005年春节期间,王某1在我办公室送现金5000元;之后王某1调到某某14公司任总会计师,在2006年至2009年春节期间,每年给我送现金1万元,4年共计4万元;2010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每年给我送现金2万元,3年共计6万元;2012年时王某1调到某某13公司任总会计师,在2013年春节期间,他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万元现金。另外,在2009年和2011年,我两次到王某1所在的某某14公司检查工作,他两次共给我送了2万元,都是在宾馆我住的房间内给我的;2012年下半年,我到王某1所在的某某13公司检查工作时,在王某1办公室他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以上经王某1手共计给我送了15.5万元现金。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十、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某某13公司时任总经理孙某8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转账凭证及中标奖批复表、银行付款凭证、内部拨款审批单。证实某某集团向某某13公司某某指挥部转账中标奖项情况。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0年8月任某某13公司总经理后,曾于2011年春节前后,到集团公司裴广进的办公室给其送5万元;2012年春节前后,在集团公司裴广进办公室给其送3万元。给裴广进送钱,就是感谢他对我们某某13公司在保函出具、内部借款、银行承兑等方面给予的帮助。3、证人娄某某(某某13公司总经济师)的证言。证实我曾根据总经理孙某的安排,于2011年初和2012年春节前给他提供过两次现金共8万元,他说到集团公司办事用,让我自己想办法解决,我就在某某13公司经营部用中标奖开支。4、证人刘某4(某某13公司经营部长)证明材料。证实2011年春节前,某某13公司总经济师兼经营部长娄某某跟我说孙某总经理需3万元,让我准备好,钱的来源从中标奖中支出,我从正在发放的中标奖中拿了已分好的两笔费用共3万元交娄某某,娄某某给孙某用3万元的资金用途我不知道。5、被告人裴广进的供述。供述称孙某是2010年到某某13公司担任总经理的,在2011年春节后,孙某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5万元;2012年春节期间,孙某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3万元,以上经孙某手共给我送8万元。因为某某13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资金缺口比较大,需要集团公司在资金上的支持比较多,他给我送钱主要是想让我在资金方面为他们公司提供支持和帮助。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十一、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某某16公司(以下简称某某17公司)时任总会计师徐某某12万元、陈某23万元,时任总经理张某72万元、冯某某2万元、财务部长谭某11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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