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借款报告、借款协议及转账凭证。证实某某11项目部向某某集团申请借款以及某某集团拨付款项的相关资料。2、付款凭证及奖金发放表2份。证实由胡某1提供的,证明2009年、2012年奖金发放情况。其中资金筹集奖励表中造有裴广进名,由胡某1代领。3、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2005年8月调到某某11项目部任财务主管的,2009年下半年,我用某某11项目部返税奖励中的1.5万元送给裴广进,这部分钱是在项目部以资金筹集奖励的名义开支的,我记得当时就直接造的有裴广进的名字;2012年8月份,集团公司对某某11项目验收考核后,我和项目部领导商量,用考核验收奖中的钱给裴广进送了3万元,我在大约2012年底或2013年春节前,借回集团公司出差的机会,到裴广进办公室将这3万元送给他的,是在竣工奖中开支的,可能在发放表中造的有裴广进名字或以其他名义。两次给裴广进送钱,我都和项目经理曹某1汇报了,他都同意。4、曹某1证明一份。证实内容与胡某1证言一致。5、被告人裴广进的供述。供述称胡某1任某某11项目财务主管期间一共给我送过2次钱,一次是在2009年的下半年,他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5万元,还有一次是在2012年下半年,某某11项目竣工,他在我办公室给我了3万元的项目竣工考核奖,第一次给我送钱是感谢集团公司在资金上给予支持,第二次给我送钱是感谢在集团公司的支持下,某某11项目顺利通过考核给我的奖励。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三十五、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某某集团某某12项目部(又称某某17指挥部)经理魏某某3万元和价值3.5万元的金条一根,收受财务主管岳某某价值1.8万元和田玉一块。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续借资金报告两份、转账凭证。证实某某1指挥部向某某集团申请借款及某某集团拨付款的相关资料。2、付款凭证及报销发票4份。证实某某1指挥部财务上虚报账目用于送礼的情况。3、证明2份。证实涉案金条100克,购价3.5万元;和田玉成交价1.8万元。4、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为了感谢裴广进对某某17指挥部在工作和资金上的支持,2011年春节前后,我到裴广进办公室给裴广进送了1万元。2012年春节后,到裴广进的办公室给他送了2万元。2012年7、8月份,我通过朋友在库尔勒购买了一块价值1.8万元的和田玉,我安排岳某某给裴广进送去。2013年春节前,我在乌鲁木齐购买了一根价值3.3万余元的100克金条,2013年春节后,我到裴广进的办公室送给了裴广进。裴广进是集团公司的总会计师,对集团公司各项目指挥部的贷款审批、办理银行保函、还款延期有很大的发言权,我任中天山项目指挥部的指挥长,为了工作的顺利开展,给裴广进送钱和物。5、证人岳某某的证言。证实为了感谢裴广进对某某17指挥部在工作和资金上的支持,2012年7、8月份,某某17指挥部指挥长魏某某购买了一块和田玉山料,趁集团公司开经济活动分析会的机会,我到集团公司总部裴广进的办公室送给了裴广进,听魏某某说是价值2万元左右。这玉是魏某某用个人的钱垫上,回去之后找一些餐费、烟酒等发票入账报销。6、曾某1(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证明一份。证实2011年,魏某某安排我给他找了1万元的发票,2012年8月,为魏某某找了1.8万元发票,2013年2月,为魏某某找了3.5万元发票,入账报销后钱都交给魏某某了。7、被告人裴广进的供述。供述称我在任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期间,魏某某在2011年春节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2012年春节给我送了2万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岳某某给我送一块和田玉,2013年春节魏某某给我送一块100克金条。因为我是总会计师,他们给我送的目的是希望我在他们项目上资金困难的时候,给予资金支持。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三十六、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某某集团某某13项目部财务主管李某8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申请借款报告3份。证实某某13项目部向某某集团申请借款的相关资料。2、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证实由李某8提供的,某某13项目部在2011年至2013年财务报账情况,其中含有虚假报账用于送礼的资料。3、证人李某8的证言。证实在我任某某13项目财务主管期间,我曾在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利用到集团公司出差的机会,三次到集团公司裴广进的办公室给其送钱,三次分别为5000元、1万元、1万元,以上共计以某某13项目指挥部名义送给裴广进2.5万元,这些钱过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的人员找些餐饮、烟酒茶等发票报销了。这事只有我和指挥长职某某知道。4、证人职某某(某某13项目部指挥长)的证言。证实李某8曾和我汇报过,于2011到2013年春节共三次给裴广进送钱,每次5000元和1万元不等,具体都是李某8经办的。某某13项目部资金困难的时候,需要向集团公司申请现金借款和银行承兑,集团公司对我们项目部的财务工作有很大支持和帮助。5、被告人裴广进的供述。供述称某某13项目是二期工程,有一个43公里的隧道工程,李某8是该项目的财务主管,他为了该项目得到集团公司在资金上的支持,2011年至2013年分三次给我送了2.5万元。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三十七、2007年、2009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时任某某集团某某18指挥部财务主管郑某某2万元,在郑某某的人事调动上给予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郑某某工作简历。证实郑某某于2001年3月至2009年2月任局某某19指挥部财务主管;2009年3月至今,任集团公司某项目部财务主管,兼任武广客专项目部财务主管。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份,国家审计署对某1项目进行审计,裴广进在广州给某2项目部提前开会,我到裴广进的房间给裴广进送了1万元。2009年1月份,我到集团公司总部送报表时,到裴广进办公室,对裴广进说某2项目结束了,集团又要上某3项目,某3项目离我家比较近,领导是否能让我去某3项目部工作。他说看看再说,我把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放到他办公桌上就离开了。因为裴广进是集团公司的领导,我是财务主管,他是我的直接领导,他对财务人员的人事任免和调动有决定权,为了联络感情我就给他送钱了。他对我的升迁和工作调动也算是有帮助,我这次能留在某3项目经理部任财务主管,是他给我提供的帮助。3、被告人裴广进的供述。供述称2007年9月份,我在广州某2项目部开会,在宾馆我住的房间给郑某某送给我1万元;2009年1月份春节前后,郑某某到我办公室送给我1万元。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三十八、2012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时任某某集团某4项目经理翟某某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