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银行保证金保函、信贷证明及申请借款报告10份。证实某某公司6向集团公司申请保函、借款等相关材料,均有裴广进的审批。2、银行付款凭证后附报销发票7份。证实2012年至2013年某某公司6财务上虚报账情况。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为了感谢裴广进在工作上对某某公司6的支持,2012年9月份,裴广进送女儿到深圳上学,我安排某某公司6的办公室主任周某1去买了1万元的商场购物卡送给了裴广进。2012年年底,我到集团公司总部开会,到裴广进的办公室,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万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上,然后离开了他的办公室。给裴广进送钱,主要是为了让裴广进对我们某某公司6在审批借款、办理银行保函、项目资金使用上给予帮助,他在这些方面都有很大的发言权。给他送的购物卡的钱是用商场的购物卡发票直接入账报销的,给他送的钱是我用餐饮、烟酒发票入账报销。4、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我们某某公司6的总会计师刘某2曾因为给裴广进和谭某某送过3万元,让我替他找发票以业务费的名义,经我手在某某公司6的账上报销。5、证人周某1证明一份。证实2012年8月份一天,刘某2曾安排我到某某公司7购买了1万元的购物卡,由刘某2送给了裴广进。后我到某某公司7开了两张金额为5000元的食品发票报销了。6、被告人裴广进的供述。供述称2012年10月份中秋节前的时候,刘某2到我办公室,给我送现金2万元。2012年9月份的时候,刘某2给我送了1万元的深圳某某公司7购物卡。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五、2008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某某公司4时任总经理高某某所送价值6710元“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银行保证金保函、信贷证明及申请借款报告10份。证实某某公司6向集团公司申请保函、借款等相关材料,均有裴广进的审批签名。2、银行付款凭证后附发票。证实高某某安排刘某1购买笔记本电脑发票,内容写成礼品,便于入账。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夏天,在我任某某公司6总经理的时候,为了得到集团公司总会计师裴广进对我公司在资金和工作上的支持,趁裴广进到深圳出差时,曾给裴广进送过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08年7、8月份,我在某某公司6工作时,某某公司6总经理高某某安排我买过一台笔记本电脑,高某某将这台电脑给裴广进了。购买时间是2008年7月21日,当时购价6710元。我让某某公司6办公室主任陈某某作为经手人,最后我签字将这笔费用在某某公司6的账上报销了。5、被告人裴广进的供述。供述称2008年夏天,我女儿裴某某放暑假期间,我带着她到深圳某某公司6出差,高某某在深圳某某宾馆请我吃饭后,我跟女儿到宾馆门口准备坐车离开时,高某某送给我一台用红色电脑包装着的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六、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时任某某集团某某公司8(以下简称某某公司9)总会计师殷某某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内部贷款审批单、申请资金请示及内部转账凭证4份。证实某某公司9向集团公司申请内部贷款的相关材料。2、付款凭证及奖金发放表3份。证实某某公司9在资金集中奖励兑现表中有虚造奖金用于送礼的情况。3、黄某1(某某公司9财务部部长)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至2013年的资金集中奖励发放表中,在自己名下虚造8.5万元,殷某某说用于处理经他手给集团公司管理财务的领导的所送费用。4、证人殷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1年任某某公司9总会计师后,在春节和中秋节时,曾以某某公司9的名义给裴广进送过几次钱,每年中秋节给他送5000元,春节送1万元,共计3万元现金。2013年6月份,我以发资金集中收益奖金的名义给裴广进送了2万元。经我手以某某公司9名义共送给裴广进现金5万元。借过年、过节的时候给裴广进送点钱,主要是想与裴广进联络一下感情,想让他在资金项目上能支持和帮助一下某某公司9。送给裴广进的钱都是在我们某某公司9发放的资金集中奖中开支的,每次都是在财务部长黄某1名下多造些,然后提出来由我经手送给裴广进和谭某某。5、被告人裴广进的供述。供述称2011年至2013年,我分五次收受某某公司9会计师殷某某5万元。其中2011年中秋节前5000元,2012年春节前1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5000元,2013年2月份1万元,2013年6、7月份2万元融资奖。给我送钱目的是希望我给某某公司9提供资金周转、清退队伍补偿方面的财务支持。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七、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时任某某集团某某公司9总会计师、某某集团某某公司10(以下简称某某11公司)总会计师宁某某7.5万元、4万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内部贷款审批单、申请资金请示及内部转账凭证4份。证实某某公司9向集团公司申请内部贷款的相关材料。2、银行付款凭证、拨款单。证实某某集团支付给某某11公司预付款2890.17万元。3、某某集团设备购置投资计划通知、盾构买卖合同。证实某某集团购买盾构的相关通知及买卖合同。4、付款凭证后附发票20份。证实某某11公司在财务报销中含有虚报账目的情况。5、证人宁某某(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任某某公司9总会计师、2010年1月任某某11公司总会计师)的证言。证实我于2007年8月任某某公司9总会计师,2007年中秋节前给裴广进送了5000元;2008年春节前给裴广进送了1万元;2008年中秋节前给裴广进送了5000元;2009年春节前给裴广进送了1万元;2009年中秋节前给裴广进送了5000元。2010年1月份我调到某某11公司任总会计师,2010年春节前我给裴广进送了2万元的某某公司2购物卡;2011年春节前我给裴广进送了2万元的某某公司2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我给裴广进送了2万元;2013年3、4月份我给裴广进送现金2万元。以上共计给裴广进送11.5万元,其中现金7.5万元、购物卡4万元。给裴广进送钱,主要是为了让他在贷款额度、授信额度等方面能给予照顾。某某集团在我们某某11公司购买的有设备,给裴广进送钱和购物卡也是为了让某某集团给支付货款时能顺利些。所送的钱都是事先我从财务部预借的现金,回去后找些餐饮发票或其它票入账报销冲抵。6、证人宋某某(某某11公司财务副部长)的证言。证实从2010年到2013年,每年春节前,总会计师宁某某都会让我准备些现金和某某公司2的购物卡,然后和他一起到某某集团看望裴广进和谭某某。每年去之前,安排要送的数额都是给裴广进送2万元的钱或卡。7、证人李某2(某某11公司董事长)证明一份。证实2010年至2013年,我公司向裴广进送钱和购物卡共计8万元。其中2010年、2011年分别送购物卡2万元,2012年、2013年分别送现金2万元。这些事情均由公司集体研究决定的,委托我公司宁某某办理。8、证人雷某某(某某11公司财务部长)证明。证实2011年底,宁某某从我处取走2万元,用于某某集团拜访用,之后我到某某商场开发票一张,于2012年元月份报销。9、被告人裴广进的供述。供述称2007年至2012年,我分9次收受原某某公司9总会计师宁某某现金及购物卡总计11.5万元。其中2007年中秋节前5000元,2008年春节前后1万元,2008年中秋节前5000元,2009年春节前后1万元,2009年中秋节前5000元,2010年春节前后送某某公司2购物卡2万元。2010年10月份之后,宁某某调任某某11公司的总会计师,2011年春节前后送我某某公司2购物卡2万元,2012年春节前后送我2万现金,2013年2月份春节前后给我送2万元现金。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八、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时任某某12公司(以下简称某某13公司)、某某14公司总会计师张某47万元现金、5万元购物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