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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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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广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10)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保函、信贷证明、某某集团经费调整计划、财务计划文件。证实某某12指挥部向某某集团申请办理保函、信贷证明等相关资料,及某某集团对经费调整、财务计划作出的相关文件。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保函、信贷证明、某某集团经费调整计划、财务计划文件。证实某某12指挥部向某某集团申请办理保函、信贷证明等相关资料,及某某集团对经费调整、财务计划作出的相关文件。2、付款凭证及奖金发放表3份。证实由周某3提供的某某12指挥部发放奖金情况,其中有向裴广进等人送礼而虚造部分。3、报销单据复印件8页。由周某3提供的在某某12指挥部财务上所报销的其往返于洛阳至南京所产生的费用。4、证人周某3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在我任某某11指挥部常务指挥长期间,为了与裴广进联络一下感情,在贷款审批、办理银行保函等资金项目上能给予我们公司照顾和帮助一些。在2007年开工作会时,给裴广进送5000元;2008年至2010年开工作会时,每年给裴广进送1万元;2011年至2013年开工作会时,每年给裴广进送2万元;以上经我手共给裴广进送现金9.5万元。这些钱基本上都是指挥部发放奖金的时候,在他人名下虚造数额,领出后用于向领导们送礼,用我们公司自己印制的牛皮纸信封装着,在裴广进办公室送给他的。5、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从2007年开始,周某3安排我制作经营中标奖发放表上以“相关专家”的名义造出来一部分奖金,说是给集团公司领导的,账上没法显示,以后每年给领导送钱就让我这样操作,以后我就每次把钱从财务上领出来后交给他。6、被告人裴广进的供述。供述称2007年春节期间,周某3在我办公室给我送现金5000元;2008年至2010年春节期间,每年周某3都到我办公室给我送1万元现金,3年共计给我送了3万元;2011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周某3在我办公室每年给我送2万元,3年共计给我送6万元;以上经周某3手共给我送现金9.5万元。周某3给我送钱是因为他们指挥部所辖片区在投标一些项目时,要缴纳保证金,需要集团公司给予银行保函等资金方面的支持,想让我在审批的时候给予支持。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二十五、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时任某某某某13指挥部部财务主管鲁某某4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某某集团财务计划通知4份。某某集团下达的2009年至2012年的财务计划通知。2、付款凭证及发票4份。证实由鲁某某提供的,在某某13指挥部财务报销的含有虚假账目的支出。3、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09年至2012年,我任某某13指挥部财务主管期间,为了感谢裴广进对我们某某13指挥部经费上的支持,我曾分四次每次1万元给其送去4万元。给裴广进送钱常务副指挥长万某某知道,因为每次我给裴广进送完钱以后,要找一些发票让他签字在指挥部账上报销的时候,我会和他说明是干什么用的。4、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2年,我在担任某某13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期间,财务部长曾经向裴广进、谭某某送过钱,在送钱时,鲁某某向我口头汇报过,我当时是同意的,具体是由鲁某某经办的。某某13指挥部办理银行保函、经费审批等方面,裴广进、谭某某对我们还是比较照顾的,在办理这些业务时集团公司都提供了很大方便。5、被告人裴广进的供述。供述称2009年春节期间,鲁某某在我办公室给我送1万元;2010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鲁某某每年都到我办公室给我送1万元,以上经鲁某某手共给我送现金4万元。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二十六、2012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某某集团某某2指挥部财务主管卿某某1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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