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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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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广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6、证人王某某(某某公司1总会计师)的证言。证实裴广进任某某集团总会计师期间,我曾在2008年至2013年每年在过春节和中秋节的时候,都会给他送一些钱或者购物卡,这几年时间我共给他送过现金19万元,购物卡12万元

6、证人王某某(某某公司1总会计师)的证言。证实裴广进任某某集团总会计师期间,我曾在2008年至2013年每年在过春节和中秋节的时候,都会给他送一些钱或者购物卡,这几年时间我共给他送过现金19万元,购物卡12万元,另外还给他送过一台联想X1笔记本电脑。我给裴广进送现金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过春节给他送的,在2010年和2011年春节前分两次给他送去4万元;还有一部分是某某公司1的资金收益奖金,这些奖金是从2010年7月份开始的,每年的元月份和7月份,每次2.5万元,到2013年共给他送过6次,合计15万元。给裴广进这些现金都是放在我事先准备好的信封里,每次给他送现金都通过内部即时通讯系统,我到他办公室和他说几句话,把钱放到他的办公桌上面就走了。给裴广进送购物卡是从2009年春节开始,每年中秋节和春节都会给他送2万元某某公司2的购物卡,一共给他送过6次,合计12万元。给裴广进送电脑是在2012年上半年的时候,我陪同裴广进和黄某某一起吃饭,裴广进和我说“我的电脑太老了,不好用了,你和黄某某说一声,给我买个联想电脑”。第二天,我和黄某某说了这件事情后,就一个人开车到涧西区的世纪电脑城,在二楼的联想电脑专卖店给裴广进买了一台价值1.2万元的联想X1电脑。奖金是在我们某某公司1发奖金的时候,在我和财务科长张某某、张某1、辜某某、唐某某、韩某某等人名下多造一些,我们再分给他,购物卡和过年送的现金是在某某公司1的小金库里出的,电脑费用也是在小金库里出的。某某公司1发的奖金,实际上裴广进是不应该拿的,按照规定,拿年薪的公司领导是不允许再拿的,但裴广进是公司的总会计师,在资金上给我们了大力的支持,在黄某某的安排下,我就给他了。

7、证人唐某某、张某某、辜某某、张某1、韩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在年底发放资金集中受益分配奖的时候,公司王某某在自己名下多造奖金数额,而自己实际未能足额领取的情况。

8、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伙同黄某某套取承兑汇票,非法收受好处费数百万元的事实。

9、证人段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向黄某某分别行贿100余万元的事实。

10、被告人裴广进的供述。2013年12月12日在供述称:2010年至2013年,某某公司1总经理黄某某分三次给我送现金90万元、某某公司1总会计师王某某分多次给我送19万元现金、12万元购物卡、1万元左右联想X1笔记本电脑一台。

2013年9月7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点供述称:2009年元月份,黄某某从某某集团机关事务处调任集团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总经理。黄某某到任后在他的提议、游说下,集团公司决定成立某某公司1,该公司与集团公司的物资中心是一批人马,两个牌子,物资中心对内,某某公司1对外以独立法人身份参加铁路业主的项目物资供应招投标,或参与市场物贸业务,黄某某任某某公司1总经理。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黄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在家,我说在,时间不长他就摁门铃到我家,随身提着一个单肩挎包,黄某某坐到客厅沙发上随手把包放在沙发旁边地板上,我们很简短的谈了几句,黄某某就走了,走的时候说给领导送了一点东西,感谢领导支持。黄某某走后我回到客厅把黄某某放在客厅的背包打开,看到里面有30万元,有整捆的10万元,也有散的,因数额太大我当时很犹豫收不收,不想让妻子李某某知道,就连包带钱放到了与客厅紧挨着的更衣室房间的衣柜里,当时我只记得女儿在阳台上弹古筝,黄某某只坐一会就走了。第二天一早我就找了个手提袋,把钱装到手提袋里拿到我办公室,把捆钱的包装袋剪开,分成一沓一沓的,其中10万元我放到办公桌左边的抽屉里锁好,把余下的20万仍放回手提袋里,在当天上午到交通银行用ATM机把20万元分多次存到周某某或情妇楚某某她二嫂的卡上。我不是一下子在一张卡上存的20万,也不是一天存的,反正就是那几天存这三张卡上了。在办公室放的10万元在春节前我拿回家交给李某某,说是单位发的奖金,让李某某过年回南宁时交给李某1做投资。

因为黄某某准备成立的某某公司1的主要业务就是物资贸易,资金需要量巨大,其刚开始的授信额度是零,需要得到总公司比较大的授信额度和资金支持,我作为集团公司的总会计师,具体分管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黄某某给我送钱的目的是希望我在资金供应方面给予某某公司1更多的关照与方便。某某公司1成立后第一次也就是2010年,我给某某公司1批了2个亿的授信额度。在2011年度,给了某某公司13个亿的信用额度。在2013年度,其授信额度达到10个亿。

黄某某第二次给我送钱是在2011年1至3月份春节前,黄某某电话联系说要跟我汇报工作,他提了一个纸质的浅颜色手提袋到我办公室,把纸袋子放到我桌子对面他坐的椅子旁边,很简单的把某某公司1的情况跟我说了一下,主要内容就是某某公司1风险可控、效益可观,业务开展的很好,希望领导继续支持,然后把袋子放到我座椅旁边地上就离开了。黄某某走后我把袋子打开看了看,袋子上边是用报纸或是文件材料盖着,时间长我记不清了,下边是30万元现金。我把这30万现金从纸袋子里取出来,放到我办公桌左边的抽屉了,当天抽时间把其中的十几万左右现金用纸袋子装好到纱厂路交通银行,在网点的ATM机上把这十几万存到了周某某的卡上,袋子随手扔了,余下的十几万我分三四次给了楚某某。

2012年2月份春节前后,黄某某用纸质手提袋装了30万现金,到我办公室说是汇报工作,随后把这个手提袋放到我座的椅子旁边的地上,紧挨着办公桌就离开了。这次黄某某给我送钱的手提袋颜色我记不清楚了。

2013年9月7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点供述称:2009年2月份,王某某给我送了2万元,2010年2月份,王某某给我送了2万元。从2010年7月份至2013年,每年7月份和1月份左右,也就是每次集团公司把资金集中收益分给该公司后,王某某共分6次在我办公室每次送现金2.5万,现金一般都用信封装好交给我,6次合计15万元。从2010年10月份至2013年,在每年的10月份和2月份,王某某共6次每次在我办公室送某某公司2购物卡2万元,合计12万元,以上每次给我送的某某公司2卡都是4张5000元的。在2012年10月份,我收受王某某送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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