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指控裴广进收受黄某某所送90万元现金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观点,因被告人裴广进对收受黄某某所送90万元现金进行过多次供述,并亲自书写了检查,其供述与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经核实周某某和张某2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2010年1月29日至2月1日,裴广进多次向周某某账户存入合计18.93万元;2011年2月19日、20日、23日、24日多次向周某某和张某2账户共存入19万元,与裴广进供述的收受黄某某30万元后,将其中20万元左右分多次存入周某某或楚某某二嫂张某2银行卡的情况能够印证;辩护人当庭申请播放的审讯裴广进的视频资料,经当庭播放并未发现该视频资料存在违法之处,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时任某某集团某某公司3(以下简称某某公司4)总会计师谈某某18.4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内部贷款审批表、内部转账凭证。证实某某公司4向某某集团申请内部贷款的相关资料,集团公司提供贷款给某某公司41000万元整。2、申请调剂资金报告及申请贷款请示、申请表、银行保函等书证。证实某某公司4向集团公司申请调剂资金5000万元的相关材料。3、转账凭证、现金付款凭证后附发票11份。证实2005年至2010年,某某公司4虚报账目用于向裴广进行贿的情况。4、现金付款凭证及资金发放表2份。证实2010年12月31日、2012年3月22日,某某公司4在公司相关人员名下虚造奖金情况。5、谈某某报销招待费票据。证实谈某某将行贿给裴广进的部分款项虚报招待费在某某公司4财务上报销的情况。6、证人谈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05年至2012年我任某某公司4总会计师期间,以某某公司4的名义,分多次给裴广进送现金总计18.4万元。给裴广进送钱一般都是在春节和中秋节各送一次,其中2005年春节时,给裴广进送8000元;2006年春节时,给裴广进送8000元,中秋节时,给裴广进送5000元;2007年春节时,给裴广进送8000元,中秋节时,给裴广进送5000元;2008年春节,给裴广进送1万元,中秋节给裴广进送现金5000元;2009年春节,给裴广进送了1万元,中秋节给他送了5000元;2010年春节,给裴广进送了1万元现金,中秋节给他送5000元现金;2011年中秋节时给裴广进送5000元;2012年春节,给裴广进送了1万元,以上共计9.4万元现金。我将每次给裴广金送的钱变通发票在账上报销了。大概在2005年年底的时候,集团公司安排裴广进带着我和某某公司4处长刘某某到北京总公司申请内部专项贷款,后来给我们批了4000万元。事后根据刘某某的安排,我在裴广进的房间里,给裴广进送了用信封装着的2万元钱。2011年六七月份,我以资金收益奖的名义到裴广进办公室给裴广进送了7万元钱。给裴广进送钱,主要是为了让裴广进对我们某某公司3工作给予照顾,在审批借款、办理银行保函等资金项目时给予帮助。7、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谈某某和我说过他经手给集团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总会计师裴广进送过钱,具体都是谈某某经手的,处理的方式也是报销或者多造些奖金。8、被告人裴广进供述。供述称2005年至2012年,我分15次收受某某集团原某某公司4总会谈某某现金18.4万元。其中,2005年2月份8000元;2005年年底在北京2万元;2006年2月份8000元;2006年10月份5000元;2007年2月份8000元;2007年10月份5000元;2008年2月份1万元;2008年10月份5000元;2009年2月份1万元;2009年10月份5000元;2010年2月份1万元;2010年10月份5000元;2011年10月份5000元;2012年2月份1万元。还有2011年7、8月份的时候,谈某某给我送某某公司4机关资金集中收益奖7万元。除了在北京的2万元,以上这几次给我送钱,谈某某都是在办公室给我的,2011年给我的某某公司4机关现金收益返还7万元是谈某某用大信封装好,然后放到一个大塑料袋里交给了我。其他的都是谈某某直接把钱用普通信封装好,拿到办公室交给了我。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三、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时任某某集团某某公司5(以下简称某某公司6)、某某公司4总会计师刘某110.9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申请表及银行信贷证明、银行保函。证实某某公司4向某某集团申请银行保函的相关材料。2、转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后附报销发票15份。证实由刘某1经手的2004年至2012年虚报账目用于行贿的情况。3、证人刘某1(2004年任某某公司6总会计师,2012年5月任某某公司4总会计师)的证言。证实裴广进2004年调到集团公司任财务部长后,每年年底和中秋节时,我都会以某某公司6或某某公司4的名义到集团公司给裴广进送钱,从2004年底至2012年总共给裴广进送了10.9万元现金。2004年和2005年因裴广进是财务部长,还没有干上总会计师,所以这两年只是在12月份开财务会时给他送一次,每次都是8000元;2006年裴广进开始担任总会计师后,就开始在中秋节时也另外给他送一次钱,2006年中秋节时给他送了5000元,12月份给裴广进送8000元;从2007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节给裴广进送5000元,12月份送1万元,以上共计10.4万元。2012年5月份我调到某某公司4任总会计师,在2012年中秋节时以某某公司4的名义给裴广进送5000元。钱都是在裴广进办公室送给他的,给他时都用我们公司印的牛皮纸信封装着。借着开会的机会给裴广进送点钱,主要是想与裴广进联络一下感情,在贷款审批、办理银行保函等资金项目上能给予我们公司照顾和帮助一些。给裴广进送钱时基本上都是我先用自己的钱垫上,回公司后,找一些餐饮、烟酒等发票入账报销,用于冲抵送给裴广进的钱。4、被告人裴广进供述。供述称刘某1在任某某公司6和某某公司4总会计师期间,2004年至2013年分多次给我送现金10.9万元。其中2004年和2005年春节每次都是8000元;2006年春节8000元、中秋节5000元;2007至2011年,每年都是春节1万元、中秋节5000元;2012年中秋节给我送5000元。以上共计10.9万元现金。因为我是集团公司的总会计师,刘某1给我送钱的主要目的是让我在资金上给予某某公司6和某某公司4帮助。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裴广进当庭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四、2012年,被告人裴广进收受下属某某公司6总会计师刘某22万元和1万元购物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