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交通银行周某某账户明细5张。显示2007年12月23日在金谷支行18次、在分行营业部18次共存入30.02万元;2010年1月29日在金谷支行10次存入9.96万元、1月31日4次存入6.07万元、2月1日4次存入2.9万元、2月24日13次存入9.01万元;2011年2月19日5次存入8万元、2月20日存入4万元等。 27、笔记本电脑照片、佳能照相机照片。证实王某某送给裴广进的联想笔记本电脑照片,经王某某、裴广进辨认。丁某某送给裴广进的佳能相机、蒲某某送给裴广进的佳能相机照片,丁某某、蒲某某、裴广进均辨认签名。 28、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文件。证实2013年,某某8指挥部变更为某某9指挥部,某某12指挥部变更为某某11指挥部,某某15指挥部变更为某某14指挥部,某某4指挥部变更为某某5指挥部,某某6指挥部变更为某某7指挥部,某某13指挥部变更为某某21指挥部。 29、证人李某某(裴广进之妻)的证言。证实我家的收入有我和裴广进的工资,还有炒股、购买基金、理财产品的收益等。我的工资收入现在每个月6000多元,年底的时候单位会发双薪和考核奖,考核奖有2万多元;裴广进工资是年薪制,单位每个月预付2万多元,到年底的时候,根据预付情况,补足差额部分。每年年薪数额不一样,大概都是在五六十万,不超过70万元,这些收入除了用于日常的生活消费开支外,主要用于买房、买车、投资股票及女儿教育投资等。我名下建行股票账户上有70多万元,裴广进以他的名义还购买了理财产品大概在30万至60万元之间,在建行以裴广进名义购买理财产品15万元。从2006年开始,我家陆陆续续放在我哥李某1那里的理财本金大约有150万元,在今年过节的时候,我哥哥告诉我期货的账号上有200万元。给我哥这100多万元大部分是裴广进的钱,也有我的钱,还有我父母的10万元钱,裴广进的钱来源我不清楚。周某某银行卡上的钱应该是裴广进的钱,裴广进用她的身份证去办理过银行卡。当时裴广进和我说过他想购买基金,用周某某的身份开个户,给我哥转钱的时候方便一些。 30、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下半年,我舅舅裴广进曾和我说用我身份证在银行开一账户,用于购买股票炒股使用。我没有在这个账户上存取钱,上面的名字都不是我本人所签。 31、证人楚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我和裴广进刚认识的时候他还不是副总经理,好像是什么部长,我们同居的时候每次会给我1000、2000元不等现金。一直到2008年,这期间给我的生活费大约有4万多元。2009年我离婚后我们就确立了较为稳定的情人关系,他每次都会给我1万、2万、3万等现金或购物卡、购物券等,我估计会有20多万元。 2006年我买的第一套7万元小房时,裴广进给我了6万余元;2009年买一套70平米大房子时,办完手续后加上装修花了25万元,裴广进给我了大约17万元;2010年我用卖掉小房子的15万元和他给我的39万余元(其中有一笔10万元是裴广进打在我交行卡上的),买了一套价值54万余元的93平米套房,去年装修的时候他又给我了3万元左右;2012年我又买价值70万元的套房时,其中首付的45万元中,有裴广进陆陆续续给我2万、3万的,共计有10万元,剩余的25万元是房贷,装修时我用了4万多元;我和他在同居期间,他给我了1万元用于装修。2013年8月初,裴广进在我这放了两张额度为5000元的购物卡和一张油卡。 裴广进还给我过超市购物券和购物卡。2010年前他给我过购物券有2万多元。2010年后每年春节前会给我3万元购物卡,中秋时候给我1万元,大部分是某某公司2的,也有某超市的,这些卡我都攒起来买家电了。我跟裴广进同居期间得到他大概有130万元左右的财物。在2012年的时候,裴广进给我在某某公司2买了一个铂金项链价值1.4万元左右,还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ipad平板电脑、一架照相机。裴广进不是一次性给我多少钱,他平时都是2000、5000的给我,有时也会2万、3万的。在2009年的时候,裴广进一年大概给我十几万元。在2010年和2011年这两年,他每年都给我大概20多万不到30万。2012年大概给了15万元左右。从2009年往后,主要收入来源都是裴广进给我的钱。 2011年初的时候,我使用过我大嫂张某2的名字在农业银行开过一次账户。裴广进给我的钱在这个银行卡上存过。 32、证人李某1(裴广进妻哥)的证言。证实裴广进夫妇经其手投资理财的情况,到2012年底时,李某某让其帮忙做期货投资本金加上利润有200多万元,本金大概150万左右,剩余部分为盈利。 33、被告人裴广进的供述。供述称我将收受的现金大概有150-160万元存入我持有的周某某交通银行账户,2010年和2011年的时候,我陆续把周某某账户内的股票、基金变现后,将这部分款转到李某某哥哥李某1的投资公司了,连本带息现在大概有200万元。给楚某某的钱共有170万元左右,其中买某广场的房子,面积95平方,花了60万元;某水岸的房子总价73万元,我给楚某某50万元左右,余下的60万元左右都是用于楚某某日常消费了。我资助亲戚有40多万元,余下的钱都用于日常消费了。 34、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2013年7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裴广进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2013年8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裴广进受贿犯罪线索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办理,8月7日,河南省检察院对裴广进受贿犯罪立案侦查,8月11日经省检察院决定,洛阳市公安局对裴广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9月2日省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9月26日洛阳市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汝阳县人民检察院管辖。在侦查期间,裴广进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先期已经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供述了其他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35、某某集团文件。证实某某集团出台的《领导人员管理办法》、《集中资金收益分配办法》、《A类项目二次经营管理办法》、《A类项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对相关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36、某某10指挥部“对招商奖励款处理的请示”及说明、财务部长职责、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某某10指挥部向某某集团申请奖励的相关情况、某某集团财务部长职责,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相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广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达390.73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辩护人及被告人的观点在本院上述查明的具体犯罪事实中已作评判,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裴广进收受黄某某90万元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裴广进归案后,能够坦白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且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裴广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裴广进违法所得价值390.731万元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此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28天已折抵刑期14天﹥。没收财产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宁 念 渠 审判员 解 晓 生 审判员 张 乐 乐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杰(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