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管云龙) 7月19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一起当庭撕毁证据,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对石某某作出拘留10日,罚款50000元的处罚。 当天下午,甘州区法院新墩人民法庭在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向法庭提交证据后交由被告石某某质证时,被告石某某情绪激动,当庭将原告提交的11页证据撕毁并出言辱骂原告。 石某某的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本着严肃法庭纪律、规范庭审秩序、维护法律权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庭依法对被告作出拘留10日,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是神圣的,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一举一动都在法庭全程的录音录像当中,任何敢于挑战法律、干扰审判秩序、藐视法庭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