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在乌江游泳溺水身亡要求同伴赔偿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邀约游泳者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2016年7月7日,杨某某、刘某某与苏某、龚某某四人在本县县城玩耍,当晚夜间,四人又邀约冉某某一同玩耍,五人玩耍至滨江路时,刘某某提议下河游泳,几人遂从滨江路下到乌江边,刘某某、杨某某先后下水,其他三人在岸边玩耍。不料,杨某某突然踩空下沉,刘某某救助不及,杨某某下沉溺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杨某某溺水身亡的事故,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某起意邀约游泳承担次要责任,其他三人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天气炎热,加之汛期到来,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注意自身安全,谨慎下河游泳,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朋友,逞能好强,容易成为溺水事故受害人,广大家长应当加强防范、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