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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二审期间,上诉人大江南公司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交易市� ⒔崴愎局掳捅戳焦靖春4な率担航灰资谐『徒崴愎径允谐〗灰椎目刂坪筒僮荨Vぞ荻⒔灰资谐 豆赜谡倏泄胨砍窠灰资谐×偈被嵩贝蠡岬耐ㄖ贰

二审期间,上诉人大江南公司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交易市场、结算公司致巴贝两公司复函。待证事实: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对市场交易的控制和操纵。证据二、交易市场《关于召开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临时会员大会的通知》。证据三、交易市场临时会员大会会议相关讨论议题。证据四、交易市场临时会员大会会议相关议题。证据二、三、四的待证事实为: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在原审中举证部分多头会员(买方会员)的保证金系以茧丝质押贷款形成,既违反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自己制订的规则,又不符合客观事实。证据五、结算公司银行存款记录。待证事实: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串通多头无保证金交易。证据六、交易市场于2007年3月21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合同订购交易保证金的通知”。证据七、交易市场于2007年8月8日公布的“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会员大会会议纪要”。证据六、七的待证事实:交易市场在本案争议时段组织的是变相期货交易。证据八、部分会员签署的严正声明。待证事实:被上诉人提供的“严正要求”实际上是在会员的空白会议签到表上添加打印形成的。证据九、海南丝绸进出口公司的再次证明。待证事实:证明2005年2月25日的由交易市场总裁叶金松签字同意的申请书约定的平仓事项已经得到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的履行。证据十、桐乡市晚村绢纺厂的工商登记资料及交易市场的会员名册。待证事实:1、诸建坤是该厂的绝对控股股东(占90%股份);2、该厂是交易市场的151号会员,海宁市马桥制丝有限公司是032号会员。证据十一、与诸建坤谈话的录音资料、录音时进行交谈的照片及整理的录音记录。待证事实:2005年11月8、9二日,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暴涨就是因为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虚构交易和串通部分多头会员无保证金交易造成的。证据十二、与海宁市马桥制丝有限公司负责人徐利根的电话录音资料及整理的录音记录。待证事实:2005年11月8、9二日,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暴涨就是因为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虚构交易造成的。证据十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二初字0102号民事判决书;证据十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终字0165号民事判决书。待证事实:1、交易市场与结算公司组织的现货订购交易系实为变相期货交易;2、交易市场与结算公司跟相关会员之间发生了期货交易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因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3、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在帝华公司停止交易的情况下以其交易、结算规则对帝华公司所持有的仓单平仓、扣收保证金的行为亦属无效;4、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自认2005年11月8、9两日应收保证金的最低数额和银行存款总额。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本身存在违反《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合同订购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结算实施细则》行为,该行为系案件争议过程中交易价格异动的重要原因,与帝华公司保证金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5、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对帝华公司在该案变相期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6、对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不适用行政前置程序。证据十五、两被上诉人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二初字0102号案中提交的部分会员的合约审核单、当日资金发生额表。待证事实:1、2005年11月8、9两日,结算公司帐户中实收保证金数额远远低于根据交易量应收取的保证金数额。2、32号会员和151号会员所谓茧丝质押预先支取款项产生的所谓交易保证金都是虚构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