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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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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2006年1月27日,大江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交易市� ⒔崴愎玖⒓垂榛拐加械幕”Vそ稹⒔崴阕急附稹⒔灰妆Vそ鸬裙布�15182786.89元,归还以违约处罚金名义扣取的款项8084454.38元,合计232672

2006年1月27日,大江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交易市场、结算公司立即归还占有的基础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等共计15182786.89元,归还以违约处罚金名义扣取的款项8084454.38元,合计23267241.27元,并支付前述款项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进出口总公司、工业总公司、浙江丝绸公司、四川丝绸公司、嘉欣丝绸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交易市场及其交易行为的效力问题。交易市场是一个经相关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而设立的独立的事业法人,在市场设立之初,其经营范围包括现货及期货交易等,但在2001年后,交易市场召开会员大会修订了市场章程,交易模式变更为现货合同订购及现货即期交易,2004年又修订了交易规则和结算实施细则。大江南公司于2000年经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会员,参与了市场章程及交易规则、结算实施细则的修订并承诺严格遵守交易规则,其自愿按照上述章程及规则的规定进行干茧和生丝合同订购交易并承担相应后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因发生巨额亏损,大江南公司以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组织变相期货交易为由要求返还其损失的保证金及罚款,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发生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前,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变相期货交易”如何认定并无相关具体规定,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有期货违法嫌疑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询问、调查”的规定,是否构成变相期货交易,应当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认定,人民法院不宜超越职权对该应属国家专门行政机关认定的交易模式的性质进行定性,而根据现有证据,中国证监会至今并未认定交易市场的交易模式为变相期货交易。同时,根据已颁布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本条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或者具备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规定,即使交易市场构成变相期货交易,其在条例施行前的交易行为亦并不构成无效。据此,大江南公司以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组织变相期货交易为由要求确认交易行为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大江南公司认为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存在随意变更交易规则、虚拟交易主体、操纵市场交易等违规行为,构成了对其侵权。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鉴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于施行前的交易行为并未作出不合法的判定,故交易市场、结算公司及会员在交易中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构成侵权,应以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等作为判断依据。(1)有关变更交易规则问题。大江南公司在庭审中自认了其与浙江巴贝领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贝领带公司)和浙江巴贝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贝丝业公司)等联手投入巨资作空头交易并已扭转交易价格以及其后市场突然出现强劲的多头压过空头导致价格大幅上涨等事实,后又出现交易市场涉及重大诉讼以及结算公司账户被冻结等情形,根据市场章程和交易规则关于“市场出现交易中发观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形成的行为、出现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上级有关要求必须中止交易或其他严重影响交易的情况时,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的规定以及《结算实施细则》关于“结算公司有权根据各个交易品种的具体情况,由市场确定或调整各品种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和收取标准,并在实施日五天前将通知公告”的规定,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暂停交易及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有规则依据,并不构成对大江南公司的侵权。(2)有关虚拟交易主体问题。大江南公司认为在2005年12月12日市场恢复交易后不可能在三天内有累计358手的交易量,下达买进指令致使价格上涨的多头单位只能是交易市场虚拟的交易主体,但根据12月12日至14日的合约审核单显示,除巴贝领带公司和巴贝丝业公司在12月14日被强制平仓221手外,其余均为零星交易,并无证据显示存在虚拟的交易主体。(3)关于是否存在多头单位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问题。首先,从现有证据看,相对于巴贝领带公司和巴贝丝业公司及大江南公司等拥有大量卖出合约的空头单位而言,并无可与之抗衡的单一的多头单位,鉴于多头持约的分散性,其所适用的保证金比例应低于大江南公司等空头单位。其次,因价格上涨,亦会导致多头单位因产生盈利而保证金充足。再次,根据该院随机调取的多头单位保证金缴纳凭证看,亦未发现交易市场允许多头单位在保证金不足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情形,对大江南公司例举的151号会员2005年11月9日的资金发生额及合约审核表中显示存在保证金不足而下达交易指令的情况,经核对系大江南公司未将资金发生额表中记载的该会员质押转保证金的473万元计算在内所致。最后,大江南公司通过公证记录的空头会员在保证金不足情况下无法成交的事实只能证明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执行了交易规则,并不能得出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允许多头单位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交易的结论。据此,大江南公司的该项主张亦因缺乏证据支持而无法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