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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1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由于交易市场是会员合约交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结算公司是对交易结果进行资金和合约的清算者,两者的共同行为导致上诉人的保证金损失,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对上诉人的损失应互负连带责任,被上诉人浙江丝绸公司、进

由于交易市场是会员合约交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结算公司是对交易结果进行资金和合约的清算者,两者的共同行为导致上诉人的保证金损失,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对上诉人的损失应互负连带责任,被上诉人浙江丝绸公司、进出口公司、工业总公司、四川丝绸公司和嘉欣丝绸公司虽为交易市场的开办单位,但目前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资不到位,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交易市场具有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大江南公司上诉请求浙江丝绸公司、进出口公司、工业总公司、四川丝绸公司和嘉欣丝绸公司对交易市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引发本案纠纷发生的行为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在此期间,交易市场所采用的交易行为引发的纠纷,宜本着尊重历史和事实的精神妥善处理。在会员是依据其认可的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依其自主意志从事交易行为、结算行为的情形下,不宜认定相关交易和结算行为无效。上诉人大江南公司的保证金损失既有市场风险因素,也与被上诉人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组织的违规交易行为有关,该院合理确定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赔偿大江南公司15182786.89元保证金损失中的60%。结算公司以大江南公司持有135手合约未进行实物交割为由,扣收其保证金8084454.38元作为违约处罚金,符合本案交易结算规则,且大江南公司已对此自认“核对无误”和“全部结清”,大江南公司请求返还8084454.38元违约处罚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基于当时的证据而作出的判决,有相应的依据。二审改判系因为出现《司法会计鉴定书》等新的证据,原判不属于错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杭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二、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在该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大江南公司保证金损失9109672.13元;三、驳回大江南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26346元,均由大江南公司负担63173元,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共同负担63173元;二审案件鉴定费317997元,由大江南公司负担158998.5元,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共同负担158998.5元。

大江南公司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朱雪风的录音视听资料属于新证据,对本案具有重要的证明意义。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掌握着与会员交易有关文书和电脑资料,在没有他们配合的情况下,大江南公司无法取得这些证据资料。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大江南公司才有机会接触当时担任交易市场、结算公司的财务总监、现任结算公司总经理的朱雪风,并设法与其交谈录音,在录音录像过程中并不存在侵犯朱雪风的隐私行为。朱雪风在未否定录音录像的真实性、也未提出录音录像可能存在剪接等变造行为、亦未提出对录音录像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该录音录像应作为新证据采信(录音内容详见再审申请书)。该录音资料能够证明如下事实:1、证明2005年2月25日的申请书是由结算公司提出要求、坚持让大江南公司让利平仓、并由结算公司一手办理的事实;2、证明申请书中约定的协议平仓已经执行,并由结算公司向大江南公司以借款名义释放保证金1000万元的事实;3、证明当时结算公司虽对大江南公司处罚8084454.38元,但该处罚是形式上的,结算公司曾答应把该款项还给大江南公司,由于款项至今未还,故在结算公司账户上还挂着该笔款项的事实。

(二)二审法院委托审计的2005年12月12日、13日的保证金情况,与交易的真实性无关,不能以该两日不存在虚拟保证金的情况就认定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不需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交易市场、结算公司因巴贝公司事件曾于2005年11月15日至12月11日停止交易,后于2005年12月12日恢复交易,并在通知中规定2006年5月(含)前商品交货月暂时不能新订购合同,原订购合同可转让。在不能新订购合同的情况下,有关会员是否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不需要通过串通会员虚构保证金的形式虚拟交易。实际上,通过2005年11月7、8、9三日的虚构保证金交易,所有的空头会员都已经彻底被打跨,当时最大的空头巴贝公司也需要追加2亿多元保证金方可继续下达交易指令进行交易,其他包括大江南公司在内的所有空头会员都已经面临不追加保证金将无法继续交易的局面,而享受到虚构保证金利益的会员已经有大量的浮动盈利用于继续交易,即便恢复交易后可以新订购合同,这些会员也不需要再通过虚构保证金去进行交易和影响交易价格。因此,二审判决以2005年11月7、8、9三日及12月12、13日五天的保证金审计中有两天即12月12日、13日没有虚构保证金,该两日占抽查五天的40%为由,判令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只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而且,交易市场违反交易规则,利用已退市巴贝公司席位不断下达反向指令即买进指令,再次导致了交易价格的暴涨。在本案再审审查听证过程中,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的代理人也承认利用巴贝公司席位下达买进指令。因此,可以认定恢复交易后的价格暴涨虽与保证金是否充足无关,但却与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继续操纵交易密切相关。

(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重大问题。与大江南公司同时在2005年11月参加做空交易的,除两巴贝公司由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自愿退赔了大部分损失外,另有两家会员通过法院判决得到了赔偿,这两家会员不仅所有保证金损失得到全额、不打折的退赔,其所有利息损失也得到了全部的赔偿。一家是启东市帝华茧丝绸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华公司)。该公司在2005年11月的风波中共损失保证金13684172.77元。通过江苏南通中院一审、江苏高院的二审审理和判决,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赔偿该公司全部保证金损失13684172.77元。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曾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另一家是南通美杰丝绸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杰公司)。该公司在2005年11月起的风波中共损失保证金210万元。该公司的诉讼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经一审、二审,判令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返还、赔偿了该公司210万元保证金损失,并赔偿了该保证金的全部利息损失。而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要求帝华公司赔偿因强行转让合约产生的价差损失3977000元、违约金3337929元及利息861698.64元的诉讼请求,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合肥中院和安徽高院审理,被驳回了诉讼请求。另外,帝华公司、启东市茧丝绸有限公司和吴江市庙港缫丝有限公司,早在2005年前就因参加交易市场、结算公司组织的交易产生了巨额损失,也分别提起诉讼,最后全部胜诉。自2005年11月的风波之后,全国各地针对本案的诉讼,除大江南公司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所有会员全部全面胜诉,不但所有损失的本金得到返还和赔偿,连利息(都是从相关保证金汇入结算公司账户日起计算)都得到了全额赔偿。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的服判息诉并主动履行,也可以证明其存在操纵交易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